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1-09 01:20
导读:3.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参与分配题目 《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
3.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参与分配题目
《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这一规定,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人除了可以依照规定通过案外人异议的途径主张优先受偿外,还可以根据该规定通过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自已优先受偿权利。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没有争议,但是优先权的范围指的是什么,《执行规定》中没有作出解释,令人费解,而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案件,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如前所述也同样有持肯定与持否定的两种不同倾向。笔者以为《执行规定》中优先权,应当是指法律有规定的优先权,而法律中就海商法有规定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1条、第22条、第25条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营运人请求船员劳动报酬、保险用度、船舶营运中的职员伤亡赔偿、港口费、海滩救助用度的权利人,对产生该请求权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对船舶的留置权和抵押权受偿权。除此之外,其他普通债权,包括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债权,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均不具优先权。因此,应对《执行规定》上的此类规定进一步完善。
4.法院是否有义务告之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题目
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应否公告告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执行规定》均未规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有这项义务,所以在实践中也没有法院这样做。笔者以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的疏漏,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应该公告通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理由如下: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在对船舶进行执行时,我国都是实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规定,拍卖公告中必须包括通知其他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的。既然在对船舶进行执行时必须通知其他债权人,那么法院在对其他财物进行执行而且发现应该适用参与分配时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2)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执行规定》虽对此作了修改,但仍意在维护所有已进进执行程序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假如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明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不告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而是让自己确当事人先足额受偿,有违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本意。
(3)《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现实中由于有些地方的公证、工商行
政治理部分尚未开展办理投资权益或股权、设备等动产的抵押登记业务,假如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这些地方的这类财产,处理时未经拍卖,而被执行人又不告知抵押情况的话,法院就发现不了有无人对这些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经过前述的公告告知程序,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很难获悉抵押物将被处理的消息,也就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样,不仅侵犯了这类债权人的权利,而且造成执行错误。
(4)公告有利于公正执法。在现在没有规定公告告知程序的情况下,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包括经办执行员执法的自由度很大,有的为了照顾自己确当事人,在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有意加快执行进度,让自己确当事人先足额受偿或超比例受偿;有的只私下通知本地的债权人或跟自己有关系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等等。而规定公告告知程序进而规定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期限后,上述题目都可以杜尽,从而做到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