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1-09 01:20
导读:5.建议增设提存制度 我国答应已取得执行依据和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有明确的债权可以分配,但对已起诉而没有取得执行生
5.建议增设提存制度
我国答应已取得执行依据和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有明确的债权可以分配,但对已起诉而没有取得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在分配程序中实施分配时,如何操纵,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漏洞和缺陷。建议增设提存制度,将执行所得金额进行分配后存在法院受付与债权人受领分得金额的题目。受付与受领往往存在时间差,有设立提存制度之必要,理由如下:(1)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尚未败诉的风险,参与分配程序不能因此而停止,为了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程,应当设立提存制度,将应分得的金额进行提存,之后视胜诉或败诉对提存的金额进行处理。(2)债权人之间对分配的金额有争议时应将有争议的部分予以提存,而将其他无异议的部分先行分配,其提存的部分待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后再行处理。(3)对未到的债权人的应分配的金额也宜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暂为提存,不能因该债权人未到场视为放弃债权,对之重新分配。
6.建议增加有关分配表的规定
在强制执行中,当有数个债权人且执行不足以清偿各债权时,如各债权就分配的比例达成协议,按该协议进行分配即可,假如达不成分配协议,那该如何自理?我国《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依职权来确定分配比例的方法,这样有可能分配不均或分配不公平,不能充分保护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导致上访、***,增加执行的难度。所谓分配表,是主持分配的法院制作的确定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应分得金额的书面文件。就强制执行所得数个债权人需要受偿时,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即作成分配表,以确定分配的顺序及其金额。分配表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名称、案号;(2)强制执行所得金额;(3)预先扣除的强制执行用度;(4)债权总额;(5)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债权种类(普通债权或优先债权);(6)各债权人应受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7)实行分配的日期、对分配表提出异议的期间;(8)分配表作成的时间等。应受分配的债权包括被执行人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用度和所欠税款时,分配表还应对清偿的顺序及各顺序的债权数额作出规定。并表格送交各债权人和债务人,便于当事人了解分配表的内容而有机会提出异议,增加有关分配表的规定有利于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分配程序的规范和清偿的有序进行。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7.建议增加并案程序的内容
并案程序,是将整个相互独立的对同一被行人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即合并案件的程序。在参与分配的实务上,往往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由多个执行法院分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当有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就其某个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而申请参与分配,但还有其他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扣押,那么,为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协调?是各自为政还是合并执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何合并,因涉及法院之间的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确定。增设并案程序,对完善分配制度更具可操纵性与公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