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1:20
导读:2?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执行债权有优先和次后之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
2?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执行债权有优先和次后之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的,或在执行程序结束,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就对被查封之物拍变卖所得,一律依各债权人债权额的比例均匀清偿。同等原源于罗马法,现行采取同等原则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等原则以为债权同等是债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的总财产应为全体债务的担保。所以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所得价金,在未交付债权人之前,仍为债务人财产之一部分,如债权人在实体上无担保权益存在,则该价金应提供全体债权人均匀受偿,这样才符合各债权同等的要求。而且在同等原则制度下,执行债权人为避免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会迅速促使执行程序终结,以便自己获得最大清偿,所以执行功能迅速。
3?团体优先原则
团体优先原则,以瑞士法为代表,也称瑞士原则。其内容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确定债务人参与分配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均匀受偿,并对该期限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产生优先权。团体优先原则是优先原则和同等原则的折衷,故又称折衷原则。我国地区现行的执行法也采取的是团体优先原则。
?(二)我国参与分配原则
我国对执行财产的参与分配没有立法,仅仅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与《执行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我国有关部分正在酝酿出台强制执行法。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必然面临着执行财产分配原则的定位题目。根据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生活费;(二)国家税收;(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四)其他债务。据此规定,可以说我国也曾采用过同等原则。但是,这是在当时由于我们对破产制度熟悉局限性,在缺少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个色彩极浓的制度不公道性由该条第(三)项规定之清偿顺序就可见一斑,但对于那个时代的立法者而言,可做的可能也就这么多了。之后,随着我们经济制度的变化,随着我们对企业制度理解的加深,法律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6年4月民法通则的颁布,对市场主体作了大体的规范,确立了法人制度。同年12月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虽适用主体及其有限(限于全面所有制企业法人),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1991年4月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至此完成其使命。破产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张,破产主体扩展到了一般的企业法人。至此,我们固然可以对破产法提出这样那样的批判,但它还是在艰难的进取中得到了。可是新民事诉讼法固然明确了破产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执行财产分配的题目。但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明确废弃来看,应当说由于破产制度的参与而抛弃了完全的同等原则,所以就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同等原则的适用显然也应被限制、被淡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关于执行题目的规定基本上不再被引用,出于与破产制度协调的考虑,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财产分配采取优先原则。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适用优先原则,而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在执行主体为人或者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时,继续适用同等原则。不过这里的同等原则也是有限的同等原则,只有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一个法院查封时,其他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申请参与分配。有人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称我国执行分配采取的原则是“混合主义”[2]。以为混合主义是优先原则与同等原则的并用,它根据被执行主体(债务人)的性质以及财产状况的不同,决定采取优先原则还是同等原则。在被执行主体是企业法人,并且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可以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只有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此时适用同等原则。也就是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权人请求清偿的执行分配时,我们首先采取的原则应是按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同等原则的参与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