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1:45
导读:这个不难解决,但需要学者跳出有体物无体物的圈子,有体物无体物仅仅是财产形态的表述,并不表明财产的本质。两双外观、尺码、材料相同的皮鞋摆在
这个不难解决,但需要学者跳出有体物无体物的圈子,有体物无体物仅仅是财产形态的表述,并不表明财产的本质。两双外观、尺码、材料相同的皮鞋摆在柜上,一双卖了三百元,另一双卖了一千二百元,差别在于这两双皮鞋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一千二百元的那双鞋是名牌,含有名牌价值,实际功能虽与三百元的皮鞋无甚差别,但脚踩名牌感觉好,提升了这双皮鞋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财产的本质在于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说,重要的是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不是财产的形态。将物权设定于有体物的不妥就在于物权应该设定于财产而不是财产的形态。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学者的表述,在法律层面上,一双皮鞋值多少,穿的感觉如何,对于民事权利主体而言,都可以回结为财产利益,因此,正确地说,物权应设定于财产利益之上。财产利益超越了财产的具体形态,体现不同财产上的共性,在外延上具有周延性。不管是土地、金钱、自然力还是权利凭证,在财产利益这一层次上都是相通的,因此,千差万别的财产可以等价交换而且交换的双方以及旁观者通常以为是公平的。有这样的熟悉,我们就能轻松地走出有体财产法带来的种种困惑,按照现代的需求设计物权法,将为有体财产法所不容的又具备物权特性的其他财产接纳到物权法中,从而使《物权编》成为财产的基本法。
当然,财产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真正理解这一概念,离不开财产利益的存在方式。现代社会中,财产利益一般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格形态。实物形态是以一定的时空关系为基础的物质状态,是各种物品、自然资源以及特定空间等,其特点是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感知物质的具体存在,有体物是实物,电、光、气、热等,同样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位置中为人所感知,也是实物。价格形态是以一定的货币关系为基础的数目状态,如票据、存单、股票、拟制的资源或财富等,其特点是交换价格体现财产利益大小,这些权利凭证以文字或数据表示的货币数额或对价,代表了相当或相同数额金钱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可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熟悉了财产的价格形态,就能明白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何以在无体物(权利)上迷失了方向。能成为财产的只能是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权利本身,一双皮鞋卖给顾客当然要转移所有权,但这是交易的结果而不是将所有权作为交易的对象,同理,当用益权转让或以权利质押时,交易的对象是用益权或所质押权利中的财产利益。所以,权利永远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实物形态与价格形态往往相互转化,如提取存款买了屋子,过了几年卖掉屋子又存了款,财产利益由一种存在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存在形态,构成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将物从有体物转到财产利益,是使物权法从有体财产法走向财产基本法的关键一步,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一切财产利益都能纳进物权法。即使在有体财产法中,也不是无条件地将有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学者们通常以“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等标准将一部分有体物或自然力排除在物之外。这是由于物权仅仅是民事权利之一,其他民事权利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财产利益。能成为物权客体的财产利益,必须具备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须的要素,我在《物权二元结构论—物权制度的重构》一书中给物下的定义是:“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这个定义最重要的是“直接支配”四个字。很少有学者正面阐述直接支配的含义,有些解释如“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的参与”、“一般不需要义务人辅助”等,语义含混,任何权利都有相对的义务人,没有哪一种权利的实现尽对不需要义务人的参与或辅助,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当物为他人占有时,所有权人要想自己占有,一定要有他人交还物的行为,“直接支配”的含义显然不在于物权的实现是否需要他人的参与和辅助之上。我以为,就物权本质而言,直接支配是说明和夸大特定民事主体的意志能够直达并作用于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事实或状态,其第一要义是直达,即特定民事主体的支配意志不经过中间环节、不征求他人同意、不需要复杂方式、直接到达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简言之,是我能在我的或我占有的财产上做我想做的事,而不象债权那样债权人只能做与债务人合意的某件事;其第二要义是支配意志对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发生一定的作用,作用不一定表现为我想做的事一定做成,物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保证物权人心想事成,物权的行使和实现要受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很多情况下还要与特定的非物权人协商和合作,但即便不成,也会对特定财产利益产生某种和结果,例如,财产利益成了争议或诉讼的标的。举例而言,拥有一张汇票和一张欠条,对于特定主体,其支配的意义完全不同,汇票持有人可以将其转让、质押或要求承兑付款,其支配汇票利益的意志能够直接施之以一定的票据行为而改变票据的现状,而且通常能实现目的;对欠条,除了占有欠条这种形式上的支配外,不能做其他有实质意义的支配行为,不能转让、不能质押,持有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偿还,欠条利益的行使和实现取决于债务请求的内容和程序。持有汇票与占有实物在直接支配意义上没有太大差异,而持有一张欠条与实现欠条利益存在着中间环节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汇票利益可以纳进物权法,欠条利益只能回进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