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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初探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1:45
导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个人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一年内3次以上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严格区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罪与非犯罪的区别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的分类来看都属于结果犯,即只有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重大损失”是构成此两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使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其行为并没有导致发生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渎职行为,而不应该以犯罪处理。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这两类犯罪时,应特别留意将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的一般渎职行为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严格区别开来。(二)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界限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假如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职员,主观上并无滥用职权或不负责任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没有按有关要求将本应做好的本职工作做好,或者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应当以渎职犯罪论处。由于罪过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罪过的行为不是刑法上所讲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缺乏相应的罪过,当然不能以构成相应的犯罪论处。
五、两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联系与区别
二罪之间的联系:
作为同属渎职犯罪的两种犯罪,其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行为本身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从本质上讲,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也是一个严重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是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与个别法的关系,在刑法上属于法条竟合。玩忽职守罪属普通法条、一般法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属特别法条、个别法条。根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的刑法原理,应该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条的原则,按照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者之间的区别:
1、二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其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职员,属于司法工作职员的一部分,并且仅限于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范围;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
2、二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的正常治理职能。
3、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工作职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职所要求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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