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物”的内涵、特性及功能律毕业(2)
2017-11-09 04:19
导读:二、刑事诉讼“物”的特性 1、刑事诉讼“物”的外在特性 第一是国家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连
二、刑事诉讼“物”的特性 1、刑事诉讼“物”的外在特性 第一是国家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连”[2]。远古时代,人类采取血亲复仇、部族间战争的方式私自解决利益上的冲突。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上出现了处理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机构,由国家控制的司法裁判取代了私人复仇。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力救济活动,刑事诉讼保障了***和社会公共安全,是维护国家法的秩序的有力武器,自产生起就与国家有着不解之缘。 第二是正义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正义。国家正义的支撑点来源于社会正义,社会把手中的正义之剑交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手中,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建立起公力救济机构,把公共资源、人的人身、财产支配、处分权交到刑事司法机关的手中为的是尽最大可能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正义。人之所以将这样重要的权力让渡,是由于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无法凭个人恢复以及犯罪带来的无序和混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怖和灾难,人自身的私力救济也轻易带来无序和混乱的更大罪恶,人能力的有限也不利于实现这一正义的使命,因此刑事诉讼寄托了正义之剑,实现的是三种正义的有力结合。 第三是无价性,生命、自由的无价。刑事诉讼决定的做出带来的是人的自由和生命的被剥夺,在人存在的世界里面有什么比人自身更重要更珍贵的“物”呢?因此,人的聪明的结晶刑事诉讼必须要体现出物的“物有所值”性。要知道,人毁灭一个有价值的东西只会为了另外一个更有价值的东西,这才是人的理性和主体利用物的理由所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人当然会清醒的熟悉到自己自由和生命的可贵,为留住对他最“无价”的自由之“物”,沉默不语或者往干更多恶贯满盈的事情也是“有理性”的人的正常行为。 第四是利益性,刑事诉讼涉及到多方利益。刑事诉讼的结果会影响人的财产、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诉讼作为多方争斗的场所,利益是吸引各方的金苹果,刑事诉讼法是分配利益这样一个大蛋糕的设计师,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是利益相关者和抢夺者,分配蛋糕的方法是程序。诉讼主体都希看分得更多的蛋糕块来满足主体职能和个体利益需求。利害相关、资源有限、此消彼长。主体利益间存在竞争和损益关系。每个主体的要求都不会有限,每个主体的要求还都得照顾到。一旦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就得不到服从,就不是制定得最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