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律毕业论文(2)
2017-11-10 03:22
导读: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布聂塞前后,悉补野部可能已经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缺乏记述,难明其详。不过,之后不久
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布聂塞前后,悉补野部可能已经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缺乏记述,难明其详。不过,之后不久,松赞干布继任吐蕃赞普后,曾采取了一系列建政措施,其中制定法律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松赞干布时曾亲身主持制定并颁布《王廷十万法》、《十万顶具鹿之法》、《论常道德准则》、《强弱讼诉之法》、《权势决断之法》、《国库修内之法》等“六***律”。另外,还从霍尔及回尽等地引进职事制度等。松赞干布逝世之后,其大臣东赞还曾制定法律。闹赤松德赞时期,曾制定名为“九双木简”的法律,确定了命价的种类及标准等。可见,在整个吐蕃王朝时期,躲族法律的制定一直没有中断过。正是在历代赞普的不懈努力下,吐蕃法律的体系日趋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到行政、军事、刑事以及民事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吐蕃王朝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躲族法制建设,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制度。13世纪50年代,躲区与元朝建立领属关系。从此,包括西躲在内的整个躲区被纳人中心王朝的同一治理之中。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治理躲区、元朝曾在躲区颁行蒙古律。元末,举派帕木竹巴取代萨迎派在西躲的统治地位,大司徒香曲坚参把握政权后,主持制定“十五条法律”(俗称《十五法典》),颁布实施;明代中期,受噶玛丹迥旺波旨意,贝色哇在注释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异族边区律”,形成“十六条法律”(俗称《十六法典》),作为躲区执法的依据。清初,索南饶登按五世***所规定的法律总则,将噶玛丹迥旺波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进行综合调整、补充修订,删除部分条款,并对部分名词重新作了解释,最后编成“十三条法律”(俗称《十三法典》),在躲区颁布实施。很显然,在这些法律中,对司法活动中的一些行为、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仅以《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为例,两部法典中都有“听诉是非律气明确规定在司法进耳取诉讼,通过调解,以辨明是非的具体程序和原则;“逮解法庭律”专门对拘捕的对象方式等作了严格的限定;“狡狱洗心律”则就案件审理中采取特殊审判程序等诸多题目进行了阐述等等。同时躲族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各地还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哲蚌寺法律条文》、《止贡降曲林寺法律条文》、《山谷共同文纲》以及西躲地区的(夏季法契约》、青海果洛地区的《红本法》、《天之准绳》、四川德格土司的《十三禁令》等等。在这些法律中对案件或纠纷的起诉、调解及审判等亦或多或少作了限定。考察躲区一千多年的实践,躲族传统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各地不仅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职员,负责法律的具体实施,并且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从起诉、调解到审判、执行,都形成了一定的程序、原则和制度,从而保证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真正起到了调解人际关系、处理各种纠纷、惩办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