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
2017-11-10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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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人—被害
关键词: 犯罪人—被害人和解/恢复性司法/协商调解
一、考察背景
在刑事司法的体系内,如何既有力保护被害者的利益,又使犯罪者顺利回回社会,始终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面临的一个紧迫困难。20世纪70年代,依托于西方“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改革的宏大背景,同时依托于“被害人学”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强劲发展,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一个崭新的理论领域——“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并将其作为化解上述困难的一个重要出路。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在司法实践中引进了这一操纵方案,进而演化为汹涌澎湃的“恢复性司法”运动①。1990年的德国少年法院法、1994年的德国新刑法以及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等最新修法,更是在立法上直接肯认了此种制度实践。
作为“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的有力推动者,德国近年来在立法建制上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理应受到强烈而广泛的关注。究竟,这意味着“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从“行动中的法”上升为了“纸面上的法”,从单纯的实验操纵变为了正式的立法设计。当然,其意义并不止于此点。考虑到“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当下的广泛试验,同时考虑到德国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此种正式的立法设计,更可能产生放大性的辐射效应,成为各国立法仿效和跟进的重要参照。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对于德国法制的最新发展作出细致而在场的考察,就显得尤为必要。
另一方面,从中国学界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尽管有学者对“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基本理念、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引进模式等题目予以了初步探讨②,但仍停留在对国外理论的宏观、浅层述评,尚缺乏从制度安排、实践动向及判例发展等微观、实质层面,对一国一地之具体经验予以尽可能细微地把握,并由此放大性地展现“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践行的成果、题目及可能出路,以提供比较性的、前瞻性的鉴戒与反思。本文便试图在这一方面推进现有的研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德国立法上的展开
德国从上世纪70年代起,开始了对被害人的关注。其间,以被害人为导向的研究成为学界的一种时尚,并直接催生了一门影响至深的学问——“被害人学”。随着“被害人学”的迅猛发展,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意识重新抬头,被害人的地位亦不断提升。这场运动被学界誉为“被害人的重新发现”③。
基于对被害人保护题目的重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立法者开始严厉地致力于“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构建,并且尽不停歇地在整个刑事法体系中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布局。大体而言,立法者不但试图在实体法中建立所谓的“被害人规范”(Viktimo-Dogmatik),以此确立“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在刑罚裁量中发挥的基础性影响,而且在程序法上不断加强被害人的地位,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均衡协商的达成,来调整和控制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与节奏。在少年法上,德国1990年通过的《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案》,更是将刑事和解制度积极引进少年刑事司法,并且在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上,都比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广泛的扩充适用。可以说,透过1990年的《德国少年法院法》、1994年的德国新《刑法》以及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等数次修法,“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版图,已经渗透了包括少年法、实体法、程序法等三个重要部分在内的整个刑事法脉络。
(一)少年法院法上的制度设计
少年刑法可谓一般刑法的特别法,其政策重心不在于威慑与遏制,而在于对少年犯人的教育与矫正。正是在这种理念的催生下,1990年8月30 日通过实行的《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案》,突破性地引进了“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并且在实体与程序上化约为以下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犯罪人—被害人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停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