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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9)

2017-11-10 02:15
导读:通过上文的考察,我以为从德国“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的践行中,可获取以下反思与鉴戒: (一)有备而来的立法启动 从德国的立法启动来看,我

  通过上文的考察,我以为从德国“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的践行中,可获取以下反思与鉴戒:
  (一)有备而来的立法启动
  从德国的立法启动来看,我们明显可以感受到某种实践先行、立法紧跟的稳健做派。在“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尚未正式进进立法之前,早已在实务上加以广泛实验。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在司法机关和民间组织的协力推动下,德国就开始了对“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多项操纵计划。其中,尤具代表性的是杜宾根法院协助者计划、汉诺威WAAGE社团模式计划等项目。 杜宾根法院协助者计划是在德国正式立法之前,第一个在刑事法领域试验的和解计划。从1984年5月至1989年12月近六年的时间里,杜宾根地区的法院和检察官通力合作,对依照当时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所移交的183起案件,特别是财产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 进行了和解尝试。汉诺威WAAGE社团则于1990年景立,其成员来自于对刑事法有爱好的警员、社会工作者、监狱工作者、检察官等。该社团成立后即接受政府委托,作为成年人刑事程序中的指定调解机构,对由检察官转介而来的案件进行均衡协商。并且,作为一种实验计划,他们还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伴随的技术资料统计与学术性研究。从1993年7月起,基于对其工作的肯定,WAAGE社团调解的案件范围,从汉诺威地区法院扩展到整个邦法院的管辖区域。
  在“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立法引进上,德国人表现出了其一贯的严谨作风。从实验的区域范围看,先从小面积实验进手,然后不断扩大试点区域,由点及面;从实验的案件范围看,先从适宜和解并易于和解的财产案件、一般伤害案件着手,然后再扩展到名誉犯罪、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其它案型;从操纵的方式看,首先在正式立法前进行操纵实验,然后根据操纵实验的运作状况、反馈效果,来调整相关制度安排并形成正式法律规定。其中,最可留意的是,一边推进实验计划的进行,一边系统收集、整理相关的统计资料,一边及时展开学术论证与批判。这种运作方式,不但为整个实验的进行预留了一种可供比较的数据基础,一旦出现偏差,可灵活迅速地调整实施方案;而且更为正式立法赢得了时间差,使得立法者可以在总结实务经验、清理运作效果、观察学界反馈的基础上,推出较为成熟稳健的立法方案。所有这些,无不值得我们认真吸取与鉴戒。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循序渐进的立法进程
  从引进“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的立法进程看,德国立法者也显得相当深思熟虑。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开始致力于“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构建,并且尽不停歇地在整个刑事法体系中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布局。让我们仔细观察以下这份时间表:1990年8月30日通过实行《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案》,依新的规定,假如青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协商结果或是尽最大努力往尝试协商,检察官、法官可放弃对青少年的刑事追诉或停止审判;1994年12月通过《犯罪对抗法案》,在刑法中突破性地引进了“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规范,并将其确立为一种减刑、免刑事由,或是一种缓刑、假释后的观察性负担;199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通过增设第153条a,将“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置进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使之成为暂时停止追诉或审判后的一种观察性负担。
  不丢脸到,德国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构建,基本上是循着由少年法到刑法、再由刑法到刑事诉讼法的顺序推进,换言之,是在从特别法到普通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轨迹上运行。这样的一种立法思路,无疑具有相当的公道性。首先,从理论上观察,这符合从特殊到一般、从实体到程序的实践理性法则。但凡是比较成熟稳健的立法,莫不是首先从特殊领域的实验进手,先观察具体制度的立法设计、运作状况和实践效果,在精益求精和调整后再推向一般法域。而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着眼,也应该是首先确立实体规范,再从具体程序安排上予以落实。其次,从实践上观察,这符合“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本身的运作特点。由于,“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的最初源头便是少年刑事司法实践,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主要限制在青少年犯罪。其后,随着这一运动的发展壮大,才逐渐呈现出向普通刑事法领域和成年犯罪案件渗透的趋势。惟其如此,从青少年刑法切进,再过渡到普通刑法,便具有发生学的、以及实践运作上的根据。综合以观,德国关于“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立法进程,既顺应了实践理性的一般规律,又尊重了这一制度本身的发生机理和运作状况,具有普遍鉴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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