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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律毕业论文

2017-11-10 03:5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谈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摘要传统的公司法以为,公司法主要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特别法。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以为,公司法主要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特别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公司法在整体上属于私法。随着的不断,国家在生活中的作用日渐显露,法律领域出现了公法"人侵"私法,"私法公法化"的现象,这一现象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尤为突出,公司法的任务己主要转向对公司的限制和干预,公司法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在我国,从公司形式的选择,到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再到公司能力等诸多方面来看,现行《公司法》字里行间渗透着公法的精神与痕迹,国家干预过多,忽视了公司应有的自治性。在我们的观念中,公司更多地是经过审批而成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必须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正确定位政府在公司制度上应担当的角色.我国公司法一方面顺应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对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公司发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对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则采取核准主义。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一般可以采用严格准则主义,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采用核准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我国公司法既不答应授权发行,也不答应分期缴纳,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出资额或股款必须一次缴清。因此,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它有利于国家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但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时,则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进发展的需要。 大学排名
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要求公司法的修改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司的自治性,更多地认同公司"是股东间的自愿联合而非政府的产物"。公司法的修改还应充分考虑和保障投资者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自由;降低市场准进门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营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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