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公约》与中国的刑事立法律毕业(4)
2017-11-11 01:28
导读:2 扩大贪污罪、挪用***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如前所述,《公约》在规定公职职员贪污、挪用犯罪时,并没有限制财物、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只要是利用职务
2 扩大贪污罪、挪用***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如前所述,《公约》在规定公职职员贪污、挪用犯罪时,并没有限制财物、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只要是利用职务进行贪污、挪用的,不管财物、资金的性质如何,都构成贪污、挪用犯罪。这一规定是公道的,符合公职职员贪污、挪用犯罪的本质特点。由于公职职员贪污、挪用行为的本质特点就是公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财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财产本身的权属并不重要。《刑法》将贪污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国有财物、***,不仅不符合贪污罪、挪用***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轻易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认定困难与理论上的争议。因而,从完善刑法的角度看,《刑法》应取消贪污罪、挪用***罪犯罪对象的限制,将贪污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由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扩大到一切财物、资金。
3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中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治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几种,随着新情况的不断产生,肯定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应对自如,明显范围过窄,而且也和《公约》寻求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强制性的要求各缔约国至少应当将《公约》所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的立法精神远远不符。另外,为了避免中国成为发达国家中洗钱犯罪的洗钱地,也应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