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公约》与中国的刑事立法律毕业
2017-11-1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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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为使很多国
摘要:***行为使很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形象蒙受损害,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为严重。《联合国反***公约》的签署反映了世界各国通力打击***犯罪的决心。目前,中国的相关立法与《联合国反***公约》以及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结合《联合国反***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研究,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刑事立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公职职员;贿赂;洗钱犯罪
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反***公约》。2005年lO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了该公约。《联合国反***公约》在中国的生效,预示着中国的刑事法律与该公约如何衔接。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题目。
一、《联合国反***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除序言之外,正文由八章71条组成。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的预防。《公约》要求缔约国在预防***行为方面承担义务,主要涉及公共部分、私营部分、社会参与和洗钱四个方面。(2)刑事定罪与执法。《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涉及公职职员的贪污贿赂、侵吞资产、影响力交易(指公职职员或其他职员利用自己实际或潜伏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以及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要求对私营部分内的贿赂和侵吞资产行为进行刑事定罪。(3)国际合作。《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两方面内容,主要参照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确立了引渡和司法协助规则。并规定了缔约国开展执法合作的相关措施。(4)为进步国际合作的效率,公约规定了一系列执法合作措施。(5)资产追回与返还。《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本国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确定大额账户资金实际受益人的身份,并对相关重要账户进行强化审查,以便预防、监测并及早发现洗钱行为,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资产。对被转移他国的***资产,《公约》规定了追回资产的具体措施。(6)履约的监视。为监视《公约》的履行,《公约》规定了后续监视机制和相关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公约缔约国会议”。(7)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公约》专章对进行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作出了规定,以加强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的能力,促进缔约国间的信息交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通过分析《公约》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关于刑事定罪与执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在规定***犯罪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规定的犯罪主体呈二级多元化。公职职员是***犯罪的主要主体。《公约》在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中的公职职员是指:“(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
政治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职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不论该人的资历如何;(2)依照缔约国本国的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职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职员的任何其他职员。”口公职职员因所履行的公共职务存在于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国际间的区分,《公约》第15条、第16条将其划分为本国公职职员、外国公职职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外,《公约》第21条第2项规定,“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分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反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可见,《公约》将私营部分的相关职员也纳进了规制的范畴,使之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之一。由此可知,《公约》规定的是以公职职员为主,以私营部分职员为补充的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