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律(2)
2017-11-11 04:40
导读: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完成都离不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视等职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分为三项:一是对法律草案审议的预备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由于专门委员会开会审议法案的时间短,工作机构的预备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之前,责成办事机构对草案中的重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需要协调的题目主动地、尽早地做好协调工作。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工作机构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对于同类题目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同类题目的规定、草案中的重要题目的不同观点等。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之后,工作机构按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有关条文进行具体的修改。二是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基本法律和有关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草案均由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有部分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凡是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均由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法律草案。在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工作机构的职员由于直接的承担了有关的立法调查,立法听证等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并且熟悉立法技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部分的沟通渠道通畅,加上工作职员把握的资料信息比较全面,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委员会组成职员的采纳。三是对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研究,协助专门委员会对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以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以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责成办事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均先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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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中,除委员会外,法律专业知识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方面的知识不丰富,特别是在专门委员会成立的第一、第二年,这种情况更突出。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的主要任务和精力,是熟悉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工作程序。对于立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技术、法律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都需要依靠工作机构提供服务。委员会工作职员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知识,所以,委员会工作职员为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发挥具体作用起了很大的。加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员的状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使得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所起的作用更为具体和有力。为此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员配置进行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