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律
2017-11-11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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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制改革的核心,
我国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以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
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同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职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职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职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同一安排和确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职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职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分或人民法院、人民***的有关岗位任职。这时,一般是在工作职员职务提升或职位交流时才出现。这是由于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行集体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各项预备性质的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都需要熟悉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的有关部分工作,这要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完成其承担的职责。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相对稳定。这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职员的活动性强,更替快的情况完全不相同,类似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职员具有的稳定性。再次,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职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的治理制度进行治理,适用中心国家机关同一的党群
人大政协机关工作职员的治理制度,工作机构职员的录用、任职条件、辞职、退职、职务升降、赏罚等,均由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同一决定。本委员会对其工作机构的职员,没有人事方面终极决定的权利。这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员的治理方式大体上相同,而不像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其工作职员由议员个人或者委员会自己决定和聘任。第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职员较少。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8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总人数是163人,均匀每个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数为20个左右,均匀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有1个工作职员。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中,负责内务、文书治理和日常服务职员有2-3人。实际上,从事专业工作职员很少,还要负责与其他有关部分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员与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相比,显得职员较少,难以完全适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和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行使职权。而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都有专门的工作职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以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接待选民、起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