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律(3)
2017-11-11 04:40
导读: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
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员编制。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视工作的开展,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的、深进的、扎实的各项服务性工作。而现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现状,以及工作机构所能提供的工作服务范围与质量,不能够充分地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的实际需要。应适当增设工作机构的种类和数目,以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原有机构工作职员编制的基础上,实行新增加职员聘任制的治理方式,从具有学、
法学、学、管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职员中
招聘。使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的专业知识构成中,既有熟悉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公务员,以保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具有精通各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的职员,适应专门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所需要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与此同时,同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员。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职员分配不够平衡,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职员应略多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员的总数。实际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为各专门委员会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不仅仅限于目前这样,只为法律委员会服务,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及职员。
第三,赋予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机构职员的人事治理权。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的司局级和正处级以上职员的人事治理权分别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批准,处级以下职员,则由专门委员会决定。这样,既可以做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事治理制度的大体平衡,又可保证直接使用工作职员的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对工作职员的考核,避免用人单位与职员治理制度脱节的缺点。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聘用的职员,则完全由专门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