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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回责原则律毕业论(2)

2017-11-11 05:40
导读:二、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题目——确定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回责原则 正确处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最为关键的题目之一


二、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题目——确定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回责原则
正确处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最为关键的题目之一就是要把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回责原则。回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及理论不尽完备的情况下,正确地把握和发挥其回责原则的功能,尤为重要。
民事侵权回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回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原则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回责原则不同于赔偿原则,前者解决以何根据承担责任,后者是责任确定后解决怎样进行赔偿题目。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回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题目的关键是上述回责原则是否适用于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 此种侵权案件是否具有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独立的新的回责原则。当前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及在著作权法律理论中,对此没有明确的定论。这关系到我国民法、著作权法的严厉执行,著作权案件的正确处理, 并已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题目。
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著作权侵权的次侵权形式,但它也有自己的回责原则。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如发表权是属于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交错领域里的权能,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回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一)过错原则的适用
所谓过错责任,即根据加害行为人主管心理上的故意和过失之有无决定责任之成立。加害行为人有过错,其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加害行为人无过错,其侵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作用在于使加害人之侵害行为有可回责性。[3](P169)
过错责任在民事责任中的采用,是人类理性的结果,也是对人格尊重的结果。最初,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加害结果主义原则,即仅依加害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心理上的故意或过失,使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这一点,充分体现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及其判例之中。而且,在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后,其在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中,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意义上,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可以称为责任构成最重要的依据。固然在民法中,有过错推定责任,但其还是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或过失判定责任的构成,只不过其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转换于加害人而已。
过错责任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此阶段,针对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推定加害行为人是否有违反留意义务的心里状态,被判定的主体只应是加害行为人而非受害人。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反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这两类侵权行为假如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应当留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回责性要件。其二,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在受害人有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时,考察的是加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假如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得到不当收进,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这种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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