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回责原则律毕业论(3)
2017-11-11 05:40
导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刑法中的罪过程度可能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只有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才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意义。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如著作权人对造成的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此种案例几乎没有),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侵权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对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案例也极少)。
4、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乙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使乙不能完全支配自己对作品的身份利益, 乙作为受害人, 应在提起诉讼时,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应当留意在一定条件下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不能将应由侵权行为人负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颠倒)由受害人承担, 从而导致错误的裁判。
5、构成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过错,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当判定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过失时,应当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是何种留意义务。对于出版单位的编辑、出版、发行职员,应承担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义务,以其客观轻过失,为过失的标准。对于一般主体,应当承担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留意,对其主观轻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4](P916)
(二)过错推定制度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又称过失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实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5](P570)在侵权行为法上,有学者以为该原则是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一种回责原则。但通说是将其回进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因此笔者采用通说,将其纳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论述。该原则的实质就是,在诉讼当中,只要受害人能够证实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加害人不能证实对于该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则推定加害人对于损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在颠倒:即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由受害人证实加害人的过错,“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则由加害人证实自己无过错。“举证责任颠倒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颠倒,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颠倒,是证实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6]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的安定团结和市场良好秩序的形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1、著作人身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等有关法律对其特殊的留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留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实。在著作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可以为是对不特定著作权义务主体应负留意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