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2)
2017-11-11 06:17
导读:要留意对规定的出版者、发行者等的留意义务与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实其出版、制作有正
要留意对规定的出版者、发行者等的留意义务与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实其出版、制作有正当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
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的作品、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实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正当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经营中负有对其经营的复制品有正当授权以及应当从正当渠道获得负有留意义务。这也就是说,在权利人与前述民事主体发生著作权、邻接权纠纷,证实涉及争议的复制品的正当授权、正当来源获得的举证责任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假如他们不能证实法律规定的证实事项、未尽到法律规定的留意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的该条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对著作权法的实施,对完善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将成为法官们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经正当授权或者从不正当渠道获得并经营侵权复制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商品销售者对自己商品应当为正当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况负有留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在日益规范的主义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正确、完整的账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公道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在审理计算机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往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要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能将发现侵权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不能随意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其网络服务的他人侵权行为,在其有过错又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当前审理这类案件应留意的题目,一是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对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三是要留意对恶意的认定。一般来说,被告为了贸易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预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故意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