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3)
2017-11-11 06:17
导读: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留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留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稳定性较高,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
技术合同部分的相应规定。
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公道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额题目,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题目,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题目。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留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对因证据题目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留意不要适用尚无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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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种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公道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较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显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留意防止有确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
三是法定赔偿题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道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针对作为知识财产的著作权、商标权的特殊属性,鉴戒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即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商标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丰富完善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相互结合,必将对权利人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进步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