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框架下对我国面临的跨境污染输出题目的法(5)
2017-11-11 06:29
导读:(三)关于污染行业输出的现有规定 污染行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行业。属于此类行业的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
(三)关于污染行业输出的现有规定
污染行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行业。属于此类行业的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产生大量污染物。经过了环境危机的发达国家既希看保证其国民的高速,有追求局部的优质环境,然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者的发展存在此消彼长互为本钱的关系。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发达国家利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大量向发展家直接投资。(参见上述的关于国际投资产品周期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
经济全球化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治理的高层次集中和生产的低层次扩散造成了经济全球化中的“不同等地位”。由于资源和廉价劳动力的原因,发展中国家轻易接受发达国家扩散的低层次产业,形成同发达国家高层次产业的垂直分工,这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分工体系。11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为了尽快引进外资,对外方的直接投资要求不高,引进了很多污染企业。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地区的化工电镀冶金制革漂染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几乎整体转移到内地,国外的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业也在中国找到了落脚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引进外资的档次有所进步。我国政府用来限制外国污染行业转移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审批。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须事先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对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目前这种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审批制的做法,和我国设立内资企业的制度是不一致的。我国已加进了WTO,而这种投资者因国籍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待遇的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应尽快修改相关立法,做到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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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道有力的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规定12,凡设立生产性企业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有关部分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普遍偏低,所以外国的污染企业轻易进进。假如在相同的条件下,我国批准国内的投资者设立某企业,却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同类企业,这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 WTO规则下,我国控制跨境污染转输出的法律对策
控制污染物越境输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是一个动态的流降题目,这种活动的方向取决于类似于液体渗压的原理,发达国家因其经济势力的高阶位而相对与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产生“压力差”,具有负的外部性的物质和能量从前者流出,向后者流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题目,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两个方面,就发达国家而言,应当承担起其应负的国际义务,严格控制污染的产生,利用经济和技术的上风尽快实现清洁生产,从生产的源头和过程防范污染。同时,应当积极帮助已经发生严重污染的国家进行治理,解决已经存在的污染题目。这些对于发达国家是义务而非某些国家所谓的出于人性主义的慈善行为,由于(1)发达国家是全球污染物的最主要生产者和有污染生产的主要受益者;(2)发达国家有相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来实践治理污染,实行清洁生产的能力;(3)的污染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一国地域的界限,污染事件发生的影响往往波及很多国家,发达国家也是潜伏受害者,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它们也必须遏制污染的越境转移。
然而,这种要市场主体自觉将其经济外部性内化的要求在现有的国际熟悉和制度体系条件下是无力和苍白的,这只是一种包含理想愿看的价值取向,不仅发达国家,假如将世界市场看成一个大的市场经济群落,它也面临同样的题目,“市场经济在垄断,污染以及失业和通货膨胀中遭受损失”13现实地,我们还须更多地关注实在可行务实的策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