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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框架下对我国面临的跨境污染输出题目的法(6)

2017-11-11 06:29
导读:对策的生命在于解决。由解决题目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现实策略和理想策略。 现实策略即在现有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题目同

对策的生命在于解决。由解决题目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现实策略和理想策略。
现实策略即在现有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题目同时带来最小负效益的处理方案。这通常是现实主义者考虑题目的方向,故命名如此。现实主义的好处在于当下的高效和实用,不足在于过度的现实往往缺乏必要的制度理想和优益规划。
理想策略,是在充分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题目同时不带来任何负效益的处理方案。它是与现实策略相对的概念,类似于法中的概念---“应然”,它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代表法律的终极理想。庞德以为“我们在讲的这一意义上的法律¨¨¨,并根据权威的传统理想或以它为背景,¨¨¨。” 14其意义在于,只有在理想状态或者说应然状态的关照下,才可能实现法律的前瞻性,也才能为现实策略的方向指引道路。限于本文的篇幅以及笔者的范围,循着上文对我国有关控制跨境污染转移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分类,本文下面将着重阐述相关的现实策略。
(一) 关于控制污染物越境输出的法律对策
在这方面,WTO规则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无大的冲突,固然国际国内的有关控制污染转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自由,但WTO中有多个协定认同了这种为了保护环境、可用尽的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法律应对,条件是不违反非歧视原则、不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公道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在国际贸易中变相限制。15控制污染越境输出的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有害废物进境的行为,同时须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杜尽危险废物市场。

(二) 关于控制污染产品和设备越境输出的法律对策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越境转移面临的主要题目是不同国家环境标准存在差异,即有这样的题目:对于同样的产品和设备,在A国被法律禁止生产和使用,而在B国它们的生产和使用却是正当的,或者并没有没法律明文禁止。假如我国以环保为由拒尽进口相应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国就会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提出控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国不能禁止此类产品和设备的进口。根本上讲,要想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须加快相关法律的制订,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制发展与发展相适应的条件下,尽快做到与国际环境标准的接轨和协调。在当下也不是完全丧失主动,假如该产品属于和出口国共同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所控制生产和使用的产品,中国和出口国就都有义务逐渐减少其生产和使用,中国即可以据此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口。作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WTO的某些规则与环境公约之间出现一些个案的冲突在所难免,WTO规则的起草者实在早就熟悉到了这一点,根据WTO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的规定,“一方面为赞同和维护一个公然无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另一方面为保护环境和促进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因此,执行环境公约不应被以为违反WTO的规定。
而且,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7条的规定:列进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分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以及我国1992年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所以,商检机构可以按照生产国的标准来检验,对于不符合生产国标准的产品,商检机构可以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在依据该条款时要留意一个题目,由于不同国家的相关标准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不同的标准拒尽进口有违反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原则之嫌,因此,假如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还是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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