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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律毕业论文(2)

2017-11-12 02:30
导读:三、国际刑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③ (一)属时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③
(一)属时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对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对于在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只对缔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条、第25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对个人具有管辖权,任何国家、组织和法人均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也就是个人责任原则,即实施规约所列各项犯罪的人要负个人责任,并应当受到处罚。
(三)属物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对侵略罪、灭尽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以及战争罪等几种罪行实施管辖。
1、侵略罪。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2、灭尽种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养;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谋杀;
(2)灭尽;
(3)奴役;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严刑;
(7)强***、性奴役、强迫卖***、强迫怀孕、强迫尽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形式的性暴力;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8)基于、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根据公以为国际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而且与任何一种上列行为或任何一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强迫职员失落;
(10)种族隔离;
(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性行为。
4、战争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对于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
5、严重违反国际刑事法院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当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上述国际犯罪行为时,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④
(一)所发生的国际犯罪行为所追究的行为者必须是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的公民;
(二)假如一个或多个国家成为法院规约的缔约国或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且有关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上,或者被告具有该国国籍;
(三)一国固然未成为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声明接受法院对有关罪行的管辖权。
通过以上的,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固然是一个国际性质的机构,但是它并非万能的,其职能受制于管辖权的范围以及缔约国的多少。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对一个国际犯罪行为提起调查或者进行诉讼,并非基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由于在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要求下,任何一个国家对不管发生在什么地方的国际犯罪,都可以予以追究,即使该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受害人、实施者中没有一项因素与提起诉讼国有关联性。正由于这种不同这处,决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国际犯罪案件相当有限,并且也只限于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有限性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初,国际法的学者对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以为其成立标志着国际对国际犯罪这一严重危害人类的行为持有的共叫基本一致,即要从上进行重办。但是,国际刑事法院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相当大的,有的还是致命性的。下面,结正当律和实践的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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