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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律毕业论文(3)

2017-11-12 02:30
导读:(一)如前所述,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只有78个,数目上只占到世界200多个国家的三分之一,且很多大国特别是美国对其成立持反对态度。这种

(一)如前所述,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只有78个,数目上只占到世界200多个国家的三分之一,且很多大国特别是美国对其成立持反对态度。这种现实对国际刑事法院开展工作及其工作的有效性产生了制约作用。迫于压力,特别在美国的压力,国际刑事法院在很多法律文件上采取了妥协的态度,以避开其对法院施加的。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固然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但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固有的管辖权的冲击,并不符合国家同意的原则,特别是对有些小国产生的疑虑,这也是很多国家不愿加进其中的重要原因。由于国际犯罪固然具有国际性,而很多国家的国内法还是对国际犯罪加以法律制裁了的,因此,对于是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需要一个国家予以衡量。而一味地适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必然会对国家的主要产生冲击,甚至干涉了国家的内政,因此,这点是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值得考虑的。
(三)在联合国宪章中已经存在追究国际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产生了极大的挑战,至于是否背离或者修正了安理会的权力,则尚有待研究。
(四)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赋予了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广泛接受或支持。由于一个国家是否要追究国际犯罪,应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这种权力假如完全赋予给国际刑事法院的话,肯定会损害国家的司法主权,造成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信任。
(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管辖权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对国际犯罪的打击作用。如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而一些民族激进组织、披着正当外衣进行国际犯罪行为的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则往往会以此为理由逃避其法律责任;再如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为数极少的国际犯罪行为予以惩处,而综合世界上的国际犯罪行为来看,远不止这些,因此,要加大打出国际犯罪行为,就必须扩大其惩处的犯罪种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六)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案件的调查及起诉,必须加强与当事国的合作,否则,在提取证据、捉拿犯罪行为者等方面就会存在极大的困难,从而使案件的调查流于形式,不能产生应有的实际效果。如国际刑事法院固然应乌干达总统穆塞韦尼的请求,正式决定了对“圣灵抵抗军”的罪行进行调查,但能否找到并逮捕“圣灵抵抗军”领导人却是最大的题目,而有些国家并未成为法院的缔约国,如何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又不侵犯别国的主权,就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
五、对扩大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探讨
要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充分发挥该国际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大力打击国际犯罪,保护人权,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应采取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态度,使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固然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第一起案件的调查,但国际社会也不能对其寄予太大的期看,应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逐渐完善法院的各项功能,使其国际地位、国家认可程度有所上升,否则,欲速则不达,急于求成反而会使其良好的开端得不到好的结果。
(二)应尽量完善规约条文的,堵住其漏洞,删除其不公道之处,努力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内政等条款要慎重修改,以免引起更大的国际争端。
(三)要完善规约中关于“犯罪要件”的条款,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制定出同一的法律标准,更好的打击国际犯罪行为。
(四)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性质,只能视为是对国家管辖权原则的补充,而不能单纯的依靠国际刑事法院来处理所有的国际犯罪题目。
相信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断完善和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才会越来越大,其在国际间协调处理事务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引注:
①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第2页;
②参见《武大国际法评论》第350页;
③参见《国际犯罪与责任》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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