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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罪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3)

2017-11-12 02:31
导读:所谓“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密谋策划,意欲***国家、破坏国家同一。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

所谓“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密谋策划,意欲***国家、破坏国家同一。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主要是指香港、澳门和地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以及尚不具备国家和政府性质的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团体及其代表人物。至于此外的“境外”是否包括“国外”,我们以为,从广义上讲,“国外”也属于“境外”,但假如行为人勾结国外的敌对势力,意图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恐怕不能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背叛国家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这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本钱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显然,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国家罪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其既遂的成立要件,只要行为人着手于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行为,或者以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为目的,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即足以成立本罪,并且属于既遂。因此,本罪一经着手于实行即没有未遂存在的余地。但是否以此而否定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存在呢?有学者以为,既然不存在犯罪未遂,也不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假如行为人组织、策划***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活动,在进进实施阶段前自行停止进一步的实施行为,将已组织的参与者解散,亦未发生严重的后果的,只能视为事后态度,可能从轻处罚,但并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地,实施者一旦参与犯罪行为,即便中途撤出,亦无由构成犯罪中止,只可作为其悔罪情节予以考虑。[7]我们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着手于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行为,或者以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为目的,着手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即足以成立本罪,并且属于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无以存在未遂和中止。也就是说,本罪不存在实施阶段的未遂和中止,但这是否说明,本罪也不存在预备阶段的未完成形态呢?我们以为,固然本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没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犯罪预备存在的可能。如出于***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目的,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购买通讯器材,或者为实施***国家预备工具等行为,即是为***国家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在此阶段,假如尚未着手于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或者正处于创造条件的预备阶段即停止的,从上说,完全可以成立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于本罪的实行的,成立犯罪预备;否则,假如是由于本人意志,则可以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国家罪固然不存在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和中止,但可能存在着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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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本钱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其一,“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实施***国家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召集、领导或者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通常都是那些钻进我们党政军内部、窃取重要权力、居于重要地位、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在一定地区或某个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力的地方分离分子或民族***分子。尽管首要分子有时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犯罪活动,但他们或者是犯意的制造者,或者是犯罪组织、犯罪团体的组建者,是***国家罪的主谋和头子,他们在***国家罪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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