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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罪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6)

2017-11-12 02:31
导读:作为均以***国家为其终极目的的犯罪行为,煽动***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国家、破坏国

作为均以***国家为其终极目的的犯罪行为,煽动***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行为,它与***国家罪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它们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其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同一;它们都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行而不以为危害***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种故意都是就危害行为本身而非其行为结果的态度而言的;它们的终极目的都是***国家、破坏国家同一。从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煽动***国家的行为属于***国家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假如刑法不另行设立煽动***国家罪,其煽动行为得以***国家罪的共犯论处,但既然刑法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与***国家罪即具有原则性的不同:(1)就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而煽动***国家罪的行为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象、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使没有***国家意图的人产生***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产生的***国家的犯罪决意。煽动者并不需要亲身实施***国家的行为,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行为,并不煽动***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当排除***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由于有时候的组织、策划***国家的行为也是以煽动***国家的行为为内容的。(2)就犯罪主体而言,***国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国家罪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处罚其他参加者,甚至积极参加者亦不构成煽动***国家罪。这是由于,煽动***国家罪仅仅是***国家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假如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假如系其他参加者,则由于其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3)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直接故意,即熟悉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并积极而为;而煽动***国家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仅仅是煽动他人***国家的直接故意,即熟悉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煽动他人***国家而积极实施,并无具体的***国家的法定行为,即熟悉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起他人实施***国家的具体行为,并且希看和积极促成该行为的完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国家罪的罪数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以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以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以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具体处理:行为人在实施***国家罪的过程中,假如其客观行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构成想象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国家为目的,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回”而非法越境的,则不仅构成***国家罪,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实施***国家的犯罪人来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国家罪一罪论处;假如行为人勾结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回”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背叛国家罪的性质,假如行为主体符合背叛国家罪的条件,则同时又构成背叛国家罪,这种情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假如属于牵连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如为组织***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犯罪活动,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恨与反抗,进而组织他人实施***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的情形,对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假如实施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行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先煽动他人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行为,继而又组织他们实施***国家、破坏国家同一行为的,从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即煽动***国家罪和***国家罪,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以***国家罪论处,不必实行数罪并罚。[12]我们固然主张具体题目具体的观点,但并不同意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结论。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在实施***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假如***国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而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为破坏国家同一而成立具有***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欺侮少数民族的内容的,成立牵连犯;先煽动一部份群众***国家又参与其中实施***国家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勾结外国***国家的,成立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背叛国家罪论处;[13]等等。假如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在组织、策划一部分群众实施***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煽动另外一部份群众***国家的,或者在***国家的过程中,为获得外国势力的支持而向他们提供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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