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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 构建宪法 彼岸世界律毕业论文(2)

2017-11-12 02:31
导读:二、宪法的彼岸世界之二:自然法理论 ***伦理构造了有限政府的理论,但人权观念的产生要回功于自然法理论。尽管***伦理中,人是有灵的,但人的有灵

 二、宪法的彼岸世界之二:自然法理论  ***伦理构造了有限政府的理论,但人权观念的产生要回功于自然法理论。尽管***伦理中,人是有灵的,但人的有灵是相对于动物而言的。人的个性的张扬,将人作为万物的标准,在***伦理中是无法产生的。人因悖离上帝而有罪,“悖离上帝意味着转向自我或事物,即崇拜自我或崇拜世间的人或物;疏离‘存在’意味着迷恋‘存在物’,即沉迷于世上的人、物或自我,以这些东西为人生的终极关怀。”[19]既然迷恋自我是“罪”和苦难的根源,人权的概念当然无从说起。  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理论仍然有共通的内涵,那就是作为终极道德和政治权威的气力。西塞罗,这位古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对自然法理论的表述一直是自然法理论的圭臬,“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往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由于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以为的那种惩罚。……”[20]西方学者托尼?本斯以为的这一定义具有七大特征:第一,存在着某种不依靠于任何特定国家之实在法的自然法或自然正义原则;第二,通过人的理性可以熟悉自然法;第三,存在着一些本质上可以被定义为坏的或非正义的行为;第四,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第五,实在法的唯一功能就是以其强制性认可和执行自然法的原则;第六,自然法不需要任何权威的或外在的解释;第七,自然法中包含着对实在法正义性评估的批判性标准。[21]西塞罗的这一理解一直是自然法理论的底色,之后的自然法学理论家都在这个底色的基础上描绘自己的理论。作为实在法的批判性气力,对人类理性的信赖,一直是自然法理论的品格。但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变迁则是从中世纪才开始的,从自然权利中延伸出人权的概念,则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硕果。  近代自然法理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人权的产生预备了土壤:第一,自然人性是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为弘扬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预备了条件。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这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中,人作为主体的自觉意识逐渐增强,神性作为人与上帝沟通的纽带功能被削弱。“自然法并非隐躲在宇宙的‘幽冥之处’,而存在于自然人性之中。”[22]第二,自然权利的概括,为自然权利向基本人权的转变预备了条件。人文主义者站在罗马教廷的独立面高扬人的自然本性,夸大人的尊严和价值,但丁讴歌“人的高贵,就其许很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人之为人所拥有的同等、自私、自主、自尊和自卫之类的“自然本性”,由于源于自然,又为人的理性支持,被近代自然法学家公布为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出自“本性”、“自然”,来源于超验的自然法,因而实证法不得剥夺和践踏。又由于“本性”是人所共有,表达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性,因此,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就是人权。[23]自然权利的概括各有不同,但仍凸显出共同的特征。格老秀斯以为生命、身体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霍布斯把“寻求和平”的自然律和利用一切手段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列为自然法的首要法则;洛克以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其核心和基础是财产权。[24]第三,自然法关于国家理性(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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