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哲学 构建宪法 彼岸世界律毕业论文
2017-11-12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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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现象的哲学都无
任何法现象的
哲学都无法游离正当性追问这一命题,由于关于法的哲学实在就是对法的寻根之旅,而法的根就是法的正当性。部分法的寻根之旅很轻易结束,由于“我合宪,所以我正当”——部分法的正当性实在就是部分法的合宪性。宪法的正当性依据在哪里?我们如何论证宪法的正当性来源?这就是宪法哲学要解决的题目。
但由于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特质,我们无法在
法学本身的框架内完成宪法的正当性证立。我们***游离宪法的此岸世界(规范的世界),往宪法的彼岸世界寻求证立宪法正当性的精神资源。从西方宪法哲学的视角来看,***伦理和自然法理论是宪法学者最经常的精神诉求,这两者与宪法存在价值上的暗合。 一、宪法的彼岸世界之一:***伦理 宪法“根植于西方***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
政治思想中……西方的宪政论是***教文化的一部分”。[1]***教的教义具有不同的解读方法,但***伦理对上帝的理解、对人的熟悉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教对人的熟悉表现在人之有限和追求超越这种张势之中。***教对人的熟悉可分为不同的层面:首先,人是受造物,其特点是具有时限性,被动、相对、受到束缚和局限、软弱、无能、无法超越自然生命之生长的过程;其次,人乃“上帝的形象”,在具有受造物的一般特性的同时亦具有自我超越的能力。因此,人有别于其它自然受造物,其精神特性可以使人在有限中追求无穷、在相对中向往尽对,在时空中体悟永恒;这种精神特性亦可使人具有灵性之光,成为精神和德性之子;再次,人因堕落而与上帝疏远,自我救助之路从此堵塞;最后,人靠上帝的恩典能够得到拯救,从此,人之生命的深化和超越获得了超然的维度。我们可以把***伦理对人的理解回纳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本体上的有限性——人是上帝的创造物,这种源于受造的有限性是人本身无法突破的本体上的界限;二是伦理上的有罪性——因人类的祖先亚当夏娃犯罪而回算到每个人身上的原罪和每个人生来就在心思意念与言语行为上违反上帝律法的本罪。这就是***教的罪感文化。“假如没有人类的堕落,那么***教的全部历史的编造,目前的***教的宗教热情和道德所根据的原罪和赎罪的原因这段故事,就象纸糊的屋子一样倒塌了。”[2]人在本体上的有限性和伦理上的有罪性反映到宪法理论中,有限政府的观念脱颖而出。 1.权力的界限之一:权力的派生性。权力来源于上帝,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派生的。《圣经》中,耶稣***具有神人二性,是真正的救世主。从这一观念出发,国家和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于上帝的授权。“我们的主耶稣***,是神性完全亦人性完全者。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说,他与父同体;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先,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晚近时日,为求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贞女玛利娅所生。是同一***,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而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之内,而并非分离成两个位格……”[3]因此,唯有***可以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教关于上帝的理解“使国家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受到了致命的重创。”[4]国家不是救世主,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上帝。“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5] 2.权力的界限之二:世俗权力只及于“属人”的外在的世界。在对《圣经》的阐释中,神学家很早就造就了“两柄剑”理论:即精神之剑和世俗之剑。公元5世纪左右,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写信给天子阿纳斯泰希厄斯说:“尊敬的天子陛下,这个世界主要是用两把剑来统治的,这就是教士的神权和王室的王权……假如主教以自己极大的热忱承认皇位是通过神的安排而授予你的,并在有关公共秩序领域服从你的法律……那么,我问你,你应该服从那些负责治理神圣而玄奥的事务(在宗教题目上)的人吗?”[6]这一理论将世界分为属人的世界与属灵的世界。世俗国家的权力(即世俗之剑)仅及于属人的世界,而且要受到属灵(精神之剑)世界的监控,王权在理论上不具有“神圣”性。这样,国家权力的边界被规定:“恺撒的物当回给恺撒,神的物当回给神。”[7]马丁?路德对这一题目的阐释更为质朴,“人的制度,尽不能把它的权力扩张到天国和灵魂方面,它仅仅属于这个世界,属于人与人的外在关系。”“灵魂并不在恺撒的权力之下,恺撒对于灵魂,既不能教训,也不能领导;既不能毁灭,也不能养活;既不能***,也不能开释;既不能审判,也不能定罪。”[8]这样,世俗国家干涉公民信仰的精神***在理论上就被排除了,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在世俗国家确立。[9] 3.权力的界限之三:只有正当行使的权力才是上帝赋予的权力,人类不服从不道德的权力。《圣经》将世俗权力解释为神授的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10]马丁?路德对此解释道:“假如你们的君主命令你们跟从教皇,信这信那,或命令你们抛弃某些书籍,你们就应该说:”魔王坐在上帝的旁边是不适当的。亲爱的主公,我的生命和财产都服从你,你在属世权力范围以内吩咐我,我愿意服从。但是假如你命令我相信,抛弃书籍,我是不愿意服从的;由于这么一来,你就成了暴君,而且是过了分,吩咐你权利和权力以外的事云云。‘假如他因此剥夺你们的财产……假如你们不抵制他,让他夺往你们的信仰或书籍,你们就真是违反了上帝。“[11]可见,”一项不道德的法律在良心上并不以为具有拘束力,而且可能不服从它乃是一项尽对的义务。“[12] 4.权力的界限之四:人类的立法不是恣意的,受制于上帝的律法。人类的立法不是主观的创造,是发现——对上帝旨意的发现。“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是神赐予的礼物——明智者的戒规。”宪法不是人类制定的,而是人类发现的神的本性。“有某些关于权利和正义的特定原则,它们凭着自身内在的优越性而值得普遍遵行,全然不用顾及那些支配共同体物质资源的人们的态度。这些原则并不是由人制定的;实际上,假如说它们不是先于神而存在的话,那么它们仍然表达了神的本性并以此来约束和控制神。它们存在于所有意志之外,但与理性本身却互相浸透融通。它们是永恒不变的。相对于这些原则而言,当人法除某些不相关的情况而有资格受到普遍遵行时,它只不过是这些原则的记录或摹本,而且制定这些人法不是体现意志和权力的行为,而是发现和公布这些原则的行为。”[13]既然人类的立法只不过是对上帝旨意的发现,那么,上帝的律法就尽对不能违反——上帝的律法不仅是***徒个人生活的标准,也是社会立法的标准。阿奎那将法分成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决定了人法的正义性,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就是非正义的。假如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中吸取使人内心感到满足的气力。”[14]“假如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在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纹是公正的或公道的。”[15]阿奎那所说的永恒法“不过乎是被以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聪明所抱有的理想。”[16]假如世俗国家的法律不获得永恒法的支撑,“与神的善性相抵触”而成为非正义的,人们就可以不服从:“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17]阿奎那对此解释道:“粗暴的法律强迫人们崇拜偶像或做其他任何违反神法的行动。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也可不服从。”[18]这种观念表达了对立法恣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