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探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1-12 04:55
导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治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治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题目,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回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
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 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本钱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条件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分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分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目、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治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目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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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
政治理部分,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分(比如铁路部分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治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目、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治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分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反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目、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反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反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反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反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 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分治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分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由于,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分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