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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土地抵押权律毕业论文(4)

2017-11-13 02:23
导读: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假如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假如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题目。而抵押人自身由于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分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治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以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往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往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正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分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治理和同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由于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方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治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假如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分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题目就都可以解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 张国炎:《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效力题目探析》,载《社会》1996年第1期。
2. 蔡红:《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3. 张今、王小光、郭万波:《土地他项权利制度初探》,载《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
4. 向洪宜主编:《土地登记手册》,改革出版社1994年版。
5. 王艳萍:《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载梁书文主编《当前民法法的热门题目》,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6.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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