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律毕业论文
2017-11-13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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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程序是世界不
辩诉交易程序是世界不少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不同于辩诉交易程序,而且程度并不很简易,故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未能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探讨和研究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亦即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本文以下均称为“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欲探讨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应当首先研究国外的辩诉交易程序。然后在此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和鉴别,鉴戒其公道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我们应当确立这一程序。
一
一、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案件积存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进步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尽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U.S(Brady 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正当性。〔1〕(P.22)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New 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夸大了它的正当性:“假如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目和法庭设施增加很多倍。”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假如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注:Santobello V.New York,404.U.S.25,260(1971)。)美国于1974年修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章“传讯和预备审判”第11条对“答辩”已作规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综观该条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当被告人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2.检察官应当作如下事项: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一定刑罚;或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均没有约束力;或者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
3.法庭不应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
4.在通知答辩程序中,假如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答辩协议,法庭应要求在公然法庭公布该答辩协议并记录在案;或者假如有充足理由,在提供答辩时可不公然进行。假如辩方作了答辩,控方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时,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尽该协议,或者在有机会考虑提交的报告前,推迟作出接受或拒尽的决定。假如被告人已作答辩,而检察官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没有约束力时,法庭应忠告被告人,假如法庭不接受有关建议或请求,被告人也无权撤回答辩。
5.在接受答辩协议程序中,假如法院接受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答辩协议中约定的有关处罚将在判决中体现。
6.关于答辩协议的时间。该法规定,除具有适当理由外,应在传讯时或者在法庭确定的审判前的其他任何时间通知法庭存在答辩协议。
7.关于接受答辩的正确性。该法规定,固然接受答辩,法庭不能未作调查并以答辩存在事实基础便单纯依据答辩作出判决。
8.关于诉讼记录。该法规定,被告人作出答辩的程序应当逐字记录。假如作有罪答辩或不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记录应当不加限制地包括法庭对被告人的忠告,对答辩(包括答辩协议)是否出于自愿的调查和对答辩正确性的调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另外,还包括了对答辩、答辩讨论和相关陈述的不可采性与可采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