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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律毕业论文(2)

2017-11-13 02:22
导读:由上可见,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包括了举行辩诉交易的时间;被告方答辩的内容,控方许诺有利被告人的事项;法庭不参加控、辩双方的讨论;通知答辩的

  由上可见,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包括了举行辩诉交易的时间;被告方答辩的内容,控方许诺有利被告人的事项;法庭不参加控、辩双方的讨论;通知答辩的程序;接受答辩的程序;法庭对答辩正确性的确认;诉讼记录的内容以及证据的可采性与否等。
  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诉交易的内容来看,辩诉交易,是指在庭前由被告人作承认犯罪、不作辩护也不作有罪答辩,控方降低指控强度(或将重罪名变为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处罚),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并提交法庭审决的程序。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理解和看法,对此,在美国有的学者用“变”代替“辩”,“变”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一词并不为所有的人共同采用。除了"Plea Bargaining"一词外,有的使用"Plea Negotiators",有的使用"Plea Coppiog"或者"Cop a Plea"等等,尽管使用的名称不同,但所指的内容都是同一回事,同样,对于什么是“变诉交易”美国至今也没有一个共同或普遍为人们采用的定义。对该事物或现象有很多具体不同的定义,这不仅在不同的司法区之间是这样,就是在同一司法区也如此〔2〕(P.61)。
  对辩诉交易程序,在美国曾有赞成者与反对者,但自从《美国联邦邢事诉讼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以后,反对者中不少人转为不反对,但要求完善,提出了各种各样改革的建议,如要加强监视等。
  由于采用辩诉交易程序操纵简易,方式灵活,使得美国90%以上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堆积如山的题目,因此,它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正由于美国实行的辩诉交易程序具有如此重要作用和重大成功,因此德国和意大利等国也纷纷仿效。例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第444条至第448条也规定这种程序,称“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简称“意大利辩诉交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但是,德国的辩诉交易(五种特别程序之一)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均有区别。德国与美国相比,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适用案件的范围,在德国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的罚金、1年以下自由刑、拘役(简称“轻罪和违法案件”)的案件。据了解,近年来,德国采用辩诉交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占总案件的15.6%〔3〕(P.57)。而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期是非没有限制;二是在审判程序上,德国对轻罪可以不经审理即由法官采用书面方式作出裁判(刑罚),而美国只答应陪审团不参加审判,但法官必须开庭审判。意大利与美国相比,主要有五点不同:不以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为条件〔4〕(P.8);禁止控、辩双方就犯罪性质进行交易;适用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按由控、辩双方提议的种类和标准,适用替换性刑罚或减轻三分之一的财产刑,或者适用监禁刑,只根据具体情节并在减少三分之一后该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两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以检察官移送的案件材料为基础,对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和监视,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性;即使检察官同意举行辩诉交易,只要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官可以直接受理被告方的请求,依法作出处分。
  二、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区别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程序环节少、操纵较为简单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8月1日修正)和《美国司法官审理稍微犯罪程序规则》(1983年8月1日修正)规定,除了普通程序以外,还有两种简易程序,即司法官审理稍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司法官审理稍微犯罪程序,是指对《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上诉程序。依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3401条规定,美国简易程序中的司法官审理轻罪或者微罪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轻罪或者微罪案件,以及就这两类案件向地区法院法官上诉的案件。其程序是被告人用书面形式或者言明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或者在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的法官主持下有被告人要求陪审团陪审的表示;或者必须经过被指控犯有微罪但不必判处监禁的被告人的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的权利的表示〔5〕(P.145)。将上述审判程序(称“前者”)与辩诉交易程序(简称“后者”)相比,二者共同之处在于:同属于简易程序;均需有被告人的同意;均须由法庭作出裁决。不同的有:前者适用的案件范围是轻罪、微罪案件及其上诉案件;而后者审理的案件范围没有限制;前者须有陪审团行使陪审权利,后者则无;前者须由法官亲身主持审判,后者限制法官参与交易,等。在德国,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0月28日修正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是案情简单和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处罚以及需要立即审理的案件。其程序是经检察官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而处罚令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仅限于轻罪或违法案件。这些条件是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规定的“罚金……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禁止颁发驾驶执照地剥夺驾驶权,免予处罚以及被诉人有辩护人的时候,假如是缓期执行交付考验的,也可以对他判处1年以下自由刑”。适用的程序是由检察官提出书面申请,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的形式对犯罪行为作出法律处分。它们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五种特别程序之一;均需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均由法官作出裁决。二者相区别的是:前者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案情简单和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执照、并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后者仅适用于轻罪或者违法案件;前者要进行公然开庭审理,后者实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处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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