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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律毕业论文(6)

2017-11-13 02:22
导读:(二)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原则 我国事一个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既有众多优良传统又有自我封闭、难以接受新观念、新潮流之弊病,因此,每

  (二)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原则
  我国事一个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既有众多优良传统又有自我封闭、难以接受新观念、新潮流之弊病,因此,每每推行一种新制度、新措施往往遭到阻力。我国事一个地广人多的大国,经济既不发达,又不平衡。鉴于当前国家物力、财力欠丰,难以对诉讼投进大量的资金。而近几年来犯罪率却不断上升(如往年仅挪用***案就有7225件,比前年上升40%;10万元以上5244件,比前年上升35%)。大案、要案(如翁泗亮、索尼·韦等38人抢劫海轮并杀死23名船员案,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13名;又如广东湛江特大走私案,人民法院对8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李琛等6人依法核准了死刑。***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澳门***组织头目叶成坚等15人在内地和澳门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犯罪形势严重。现有的公安司法职员人数少,政治和业务素质不太高,结案速度慢;固然不断改革体制和诉讼环节,但是,与案件增加的速度还不相适应,积案现象仍然严重等等。所有这些,均是构造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应当考虑的内容。
  (三)“洋为中用”原则
  各国的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税序,维护治安稳定,巩固其统治,都是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历史传统、文化特色、人们的观念等等国情出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固然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由于诉讼规律和精神文明具有人类共同成果的性质,决定了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和操纵规程(诉讼程序这种治理形式),有其可供鉴戒、吸收的价值。在我国,鉴戒、吸收的过程,就是“洋为中用”的过程。对洋为中用的必要性,毛泽东同道早就指出过,我们决不拒尽继续和鉴戒外国的,哪怕是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东西。关于如何洋为中用,毛泽东同道意味深长和形象深刻地指出,批判地继续和鉴戒国外的文化遗产,要像我们对待食品一样,必须经过自己口腔的咀嚼和肠胃运动,送进唾液胃液,把它们分解成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可吸收其精华,排泄其糟粕。对此,1998年12月22日,***委员长在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第六次法制座谈会议上,阐明得更具体。他指出,由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决定的,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不同的社会形态,有着不同的法制。因此,我们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我们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批判地加以吸收。笔者以为,上述国家领导人的论述,是设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快速与法制原则相同一
  快速是指较短时间内完成较多的工作量。具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短时间内审结较多的案件,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就是这一价值目标的体现。法制原则则是以体现诉讼公正,实现诉讼目的和价值为宗旨,以严格诉讼程序为保障。因此,快速与法制原则之间,一般来讲具有相互对立和相互矛盾关系,即讲快速的同时,往往轻易忽视法制原则,反之,夸***制的同时,也会影响到效率。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为达到快速之目标,必然需要省略一些诉讼环节,可能有损法制;而严格依照程序审理案件,可能会使那些本来很简单、很清楚的案件也要进行过多诉讼环节,如开庭前的预备(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到庭);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不仅显得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耽误了诉讼期限(时间)。但是,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不是尽对的,无法改变的,只要能充分熟悉到它们之间的这一特点,积极地设置一些有限条件,上述冲突是可以减弱或消失的,实现二者的同一或者接近同一。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就属于此。
  三、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的初步构想
  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是指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公诉案件,由控方与辩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法院进行书面审理(不开庭)的一种程序。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中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并且有确实证据但尚欠充分的案件。控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的条件是控、辩双方经过协商,就实体题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提起的形式,由控方向人民法院递交双方协议书和移送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审理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法律和双方协议作出裁判;宣判的形式,由人民法院向控、辩双方当事人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投递判决书;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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