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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律毕业论文(5)

2017-11-13 02:22
导读:(五)能顺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迅速处理的国际大趋势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关国际司法文件规定各国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迅速

  (五)能顺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迅速处理的国际大趋势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关国际司法文件规定各国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对他们进行审判。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公道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者开释。”《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第3条规定:“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青年犯。”这表明,对青少年犯罪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由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迅速处理,是维护他们权利的要求和保障。很多国家其中包括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简易程序,美国、德国、意大利甚至还规定了辩诉交易程序,正是认同上述国际司法文件的具体措施。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迅速审判的权利,笔者以为在我国除继续执行简易程序外,再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又称“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程序”),就能更顺应世界上实行的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发展大趋势。
  刑事案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同一。正如《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公道审判’应包括如下基本保障,假定无罪、证人出庭和受询问、公共的法律辩护、保持沉默的权利、在审判中最后发言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简称为“六项权利”)。但是,笔者所主张的“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是吸收国外辩诉交易的公道因素,即在审查起诉阶段由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进行“协商”,这本身就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无罪的人;在“协商”过程中,答应其自行辩解和陈述,并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自愿承认犯罪的条件下与检察官互相协商并达成协议,表明他已行使了公平公道的上述第2至第4项权利;此后检察官将协议提交法院进行审判,以实现其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由此看来,采用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不必担心破坏程序公正。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如前所述,由于犯罪率快速上升,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迫切希看采用比简易程序更简便的程序审结案件,以加快办案速度,解决人少、案多和难以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大题目。随着诉讼***化、科学化世界性潮流的发展,鉴戒国外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辩诉交易程序的公道因素,在我国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能为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所接受。具体而言,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由于程序简单能节省诉讼资源(人力、财力和物力等),为司法机关和国家减轻负担,因此,轻易被接受。又由于采用这种程序办案比简易程序更简捷、方便和灵活,司法职员也乐于接受,所以笔者以为,该程序是完全行得通的。凡此种种,均表明在我国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是一种新的诉讼程序,它涉及到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的辩证同一的关系,涉及到如何做到“洋为中用”并事关诉讼环节的设立,等等。要顾及和解决好上述题目,就必须依照以下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构建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的方方面面。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同一的原则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同一是刑事诉讼的总价值、总目标,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第2条的规定。惩罚犯罪包括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举报、揭发犯罪;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犯罪证据、证实犯罪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和作出裁决等。保障人权既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非法讯问和非法拘留、逮捕;保障其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得到公正、正当判处刑罚的权利以及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还包括保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控告、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获得物质(经济)赔偿等权利。在构制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时,既不能只注重惩罚犯罪而轻视保障人权,从而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也不应当只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轻视或者限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惩罚犯罪的权利(力),应当尽量做到所确立诉讼程序能够确保二者的有机同一,互不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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