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律毕业论文(3)
2017-11-13 02:22
导读:在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特别程序(共五种),其中包括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在该国,简
在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特别程序(共五种),其中包括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在该国,简易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是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由30年有期徒刑替换的无期徒刑)的所有刑事案件,但所确定的刑罚应当减少1/3(第422条)。其程序是,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经征得检察官同意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可视为“书面审”)。“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替换性刑罚或者减轻1/3的财产刑、或者监禁刑,只要根据案件情节并在减少1/3以后该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诉法典第444条)。其程序是在公布开始第一审法院审理之前,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双方提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换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二者相同之处是:均属特别程序;均须由被告人向检察官提出申请;均需由法官作出判决。不同的内容是,前者适用的案件是由30年替换的无期徒刑案件,后者仅适用由控、辩双方提议的种类和标准适用替换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或者监禁刑、拘役等案件;前者是法官接受经检察官同意后(被告人申请采用简易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作出判决,后者是法官根据未提出申请采用简易程序但经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的协议作出判决。
综观上述三国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程序之比较,它们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适用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后者重;前者须在法庭内进行诉讼,后者只须在庭前经过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前者无须由被告人提出得到何种诉讼好处,后者则有这种要求,并征得检察官答应和同意;前者适用程序固然比普通程序简单,但比后者略繁;前者必须进行审判并根据案件材料作出判决,后者无须审判而只须依照双方协议或者书面审理即可作出裁决。笔者以为,辩诉交易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更简捷的诉讼环节,可供在我国确定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时鉴戒、吸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
一、我国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国外,美国、德国、意大利根据本国国情已确定了辩诉交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和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此,1996年3月17日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在鉴戒和吸收外国辩诉交易公道因素的基础上,增设了简易程序。
由于该程序还不太简化,因此法官很少使用,加之目前发案率每年递增等因素,需要对部分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作分流处理,加快办案速度、减少积案,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在我国有必要确立比简易程序更简便易行的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现就有关题目略述管见。
唯物辩证法以为,做任何事情都应当考虑应然和必然。何谓应然,是指有相当充足的理由以为应当往做;必然,是指根据客观的需要和依照事物发展的规律不得不往做,以便达到预期的目标。在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方面,笔者以为,我国既具备了应然性也具备了必然性条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积案的需要
随着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产业结构不断发生改变、改组或者重组,产、供、销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调节转化,各种环节不可避免地出现不配套、不衔接的题目,有些犯罪分子专门钻这些改革中暂时出现的题目的空子实施犯罪。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上一些见利忘义的人,其思想观念也由过往重道德、重公德转为重金钱、重私利,甚至为此走上不择手段违法犯罪的道路;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搞西化、分化、***,收买或者煽动少数国内敌对分子从事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活动;经济全球化、科技智能化,本是好事,但是犯罪分子却趁机实施跨国犯罪和利用高科技犯罪,等等。所有这些,导致了刑事案件数目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数目越来越多,担子越来越重。据统计,1999年与1998年相比,全国由各级人民***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诉共672367人,上升了15%〔6〕。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3.9万多件,上升12.2%;判处犯罪分子六十余万人,上升14.02%〔7〕。从上述情况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往年上升10~15%。这既表明犯罪案件的较大幅度的上升,又表明司法机关的负担加重。这种客观现实,就使得在诉讼资源不太充足的条件下,采用对轻罪案件书面审的快速程序已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