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同一商法典》看美国的法典化运动律
2017-11-1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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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就是一国的形式渊源逐步趋向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趋势。法典化运动与法典制定运动的区别之处,正是在于法典化是一个连贯而持续的过程,并在其中逐步实现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拢的趋势,后者单纯是制定法典的活动。法典化运动的概念与成文法化运动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的对象限于法典,而不包括后者的单行成文立法。法典化运动与立法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内涵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而前者则在后者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民间组织的法规整理和活动。
至今为止,美国上共有过四次法典化的经历。
法典化运动最初根源于法典的订立活动。最早的法典要追溯到欧洲对美洲的最早征服。北美大陆原先的主人是印第安人。1692年,哥伦布在西班牙女王的资助下,航行到此发现了美洲大陆。随后,大批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蜂拥而至,他们通过对印第安人的掠夺和屠杀相继在此建立了殖民地,同时制定了很多法规治理地方政务,这些法规大部分都是成文法,其中包括被西方学者称为美国制度两大奠基石之一的《五月花号公约》。还有《宾西法尼亚施政大纲》、《卡罗莱纳根本法规》、《新泽西特许公约》等。由此可见,早在18世纪初期,北美大陆各殖民地就重视成文宪章,重视成文立法,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且使法典这种法律现象在美洲大陆上扎下了根。
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法典化运动发生于19世纪前叶。在美国司法土壤中滋养了近半个世纪的普通法,其判例法固有的缺陷导致了人们的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