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律毕业论文
2017-11-14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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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回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
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关键词:准物权;准物权转让;有因性;无因原则;效力待定
一、准物权转让的界定
准物权转让(Trans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