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刍议律毕业论文(2)
2017-11-14 03:32
导读:我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视权
我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视权,检察机关也就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亦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假如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把握压迫者的气力。”
孟氏精辟的论点阐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当然这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的司法独立;尽管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但实现司法独立也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国家的检察权只能由国家的检察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检察机关独立受理案件、独立提起公诉、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实质独立。诚然,要在现实的国情下保证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尽非易事,必须要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机制,比如检察人事治理机制,检察经费保障机制等。只有建立起了相应的机制才能保障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只有确保了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才能保证整个检察制度改革不至于迷失方向;只有保障了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才能保障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三、检察权的科学分配,确保检察官的廉洁及其工作的高效
在改革现行检察内部体制时,必须尊重检察权本身运行规律的客观性,公道分配权力并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运转,同时也要坚持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检察官的廉洁及其工作的高效。具体应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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