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制度律毕业论文(2)
2017-11-14 03:33
导读:3.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假如约定不成,
3.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假如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以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过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由于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假如将预告登记制度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4.预告登记薄的公然化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都将预告登记作为预售房屋的一项重要内容,证实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预告登记薄应当公然化,答应购房者查询,购房者也要养成往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但是据笔者了解,目前房屋权属登记薄只答应房屋产权证上面的登记人进行查询,其他职员无权查询,这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
安全稳定,因此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登记机关要为查询人提供方便。另外,此次《房屋登记办法》可谓采用前瞻立法方式,规定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进行登记,并且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笔者以为,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建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使普通市民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房屋权属信息,方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