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事实错误中熟悉模型律毕业论文
2017-11-14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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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事实熟悉错
本文通过对事实熟悉错误熟悉模型的条件的设定,模型的构建,逻辑熟悉的展开及具体处断原则的探讨,对事实熟悉错误这个刑法中较为复杂的题目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在文章中,笔者试图尝试用建立熟悉模型的,对事实错误中诸如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的区分,处罚的公道性和正当性等热门难点题目提出了自己的若干看法。
关键词:事实错误 熟悉模型 犯罪对象 保护客体 物质承担者 故意阻却 可变状态
前言
不可否认,“罪数题目”和“错误题目”是刑法犯罪论诸多理论题目中两个较为复杂和极具价值的领域。笔者通过对罪数题目的研究,针对事实错误题目的熟悉模型有了一点自己的初步熟悉,下面就针对这个题目阐述一下笔者的一孔之见。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不知不赦”这一原则,到了十三世纪,又由这个原则演变出来了“不知事实可赦,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原则。由此传统刑法学都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上的错误”和“法律上的错误”。1一般都以为事实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熟悉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法律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违法判定和客观的违法不一致。当然,后来以德国刑法为首提出了所谓的“构成要件的错误”“禁止的错误”这一分法,但学界针对这个题目还有较大的争论,限于篇幅,这里仅仅针对通说中的“事实上的错误”的熟悉模式题目进行一下论述。
根据通说,所谓“事实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所熟悉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大陆刑法原理中通常将事实熟悉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2,同时还有观点以为在上述划分方法的基础上,事实熟悉错误还可分为“方法、客体和因果关系错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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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单纯意义上的种类划分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而且纷繁细密的划分往往只能给我们带来理论和实际上的障碍。
下面,笔者从自己对这个题目进行理论的熟悉过程出发,针对事实熟悉错误题目熟悉模型的构建,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事实熟悉错误熟悉模式的理论条件
应该说我们进行刑法理论上论证过程就是一个“自圆其说”的过程,笔者以为其对于事实错误题目的熟悉模式应建立在如下理论条件之上的,而笔者以后的推论也是从这些条件中推导出来的。
当然,我们首先要保证这些条件的正确性。假如这些条件中有一个被证实是错误的,那么我们的论证就失往了意义。
条件1(行为人的本意) 行为人本意上是基于侵犯一特定客体的犯意4,针对以特定的对象5实施一定的危害行为。用图例可以表示为:
行为人 犯罪对象 保护客体6
甲 甲
条件2(行为人实际实施) 实际上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偏差,事实上并没有实际侵害其本意上要侵害的甲犯罪对象,而是侵害了乙犯罪对象,并由此在事实上侵害了乙保护客体。7用图例可以表示为:
行为人 犯罪对象 保护客体
乙 乙
条件 3 应当承认犯罪对象和保护客体之间是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关系。8 保护客体作为刑法要保护的抽象的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具体的对象表现,而不可能脱离犯罪对象而独立存在。
条件 4 犯罪对象甲==犯罪对象乙。这是我们讨论事实熟悉错误的一个基本的理论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实际用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乙一定不同于其本意上要侵害的犯罪对象甲。假如犯罪对象甲==犯罪对象乙,那么就不存在什么熟悉错误的题目,当然也不属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
条件5 我们应该以为行为人的本意要从事的是能被纳进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不存在熟悉错误的情况下的时候,行为人一定要由于其从事的指向犯罪对象甲从而危害保护客体甲的危害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假如条件1的行为不为刑法所规范的话,就不存在什么事实熟悉错误的题目。而实际发生的侵害究竟必须构成犯罪呢?笔者以为这属于事后判定的题目,也就是说行为人实际实行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不能在开始的是就予以判定,而是应当在肯定本意行为是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的基础上,在具体论证错误题目时,即事后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