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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律毕业论文(2)

2017-11-15 02:46
导读:就现在的争论来看,法学界大多 数学 者以为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过于繁琐,制定同一的证据法条件又不成熟,最优的选择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我们


  就现在的争论来看,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以为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过于繁琐,制定同一的证据法条件又不成熟,最优的选择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我们以为,我国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刚颁布实施不久,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亟待完善的根源也恰恰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证据立法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实现证据立法的目标。

  二、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实现途径

  沈达明教授以为,美国的审判不单是为确定过往发生了什么事,判决还有各种各样的其它功能,除确定真情外,还有启发信心,支持各种政策,节省财力和人力,取得司法制度的效益,安定诉讼当事人的情绪等。证据法或其他诉讼规则的起草者必须在这些目标之间(①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题目与对策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4页。②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08页。)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进行平衡,其结果不得不放弃某些目标。①探讨模式必须明确目标,对于我国将制定的刑事证据法,至少应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一)从内容看,所立刑事证据法必须是良法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②对于刑事证据法的内容而言,我们以为首先必须具备、先进、文明的良法性。在人类社会的长河中,证据制度分别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从非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请神“告知真理”,发展为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由人“发现真理”。③人类离别了“野蛮严刑法”,走进了文明证据法的新。英美陪审团审判方式的产生和发展,标志着司法***的兴起。我们制定刑事证据法,必须和鉴戒历史和国外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简言之,刑事证据法的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④而要建立真正的自由心证原则,一般要通过如下制度来保障:公然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判决理由制度、上诉制度、判例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和法官精英化制度等。这些制度有的在我国已相当完备;有的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是空缺,如判决理由制度、判例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和法官精英化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仅仅通过刑事证据法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需要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刑事证据立法应当防止、限制司法职员的恣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同时要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因此,一方面要制定比大陆法系甚至某种程度上比英美法系更多的司法令状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实力等规则,以弱化、限制司法职员在证据收集和判定题目上几乎无穷制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应以控辩双方主导原则为制度基础,确立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取消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⑤我们以为,要想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更好地保障我国证据立法的良法性,至少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比如,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久押未定等题目。

  (二)从形式上看,所立刑事证据法必须简洁、同一

  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建立清楚、同一、人性、简单的法律制度⑥。我们以为这些目标同样适用于刑事证据立法,具体而言,清楚、简单要求的是语言文字风格要简明易懂;同一的目的是防止法律冲突,给立法、遵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带来不便。总之,清楚、同一和简单是对立法形式的要求。

  萨维尼对于制定法典持谨慎态度,他以为假如是在条件不成熟时编辑法典,司法表面上似由法典规定,而实际则由法典之外、充任真正的尽对权威的其他什么所调控,并将导致最具灾难性的后果。假如对基本的原理原则知之未几,却又追求前所述及的外在形式上(①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③何家弘:“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沿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④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⑤左卫民、刘涛:“取向与框架:两***系刑事证据法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⑥[英]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2页。)的全面与完善,那么,为立法者所忽视的各种特定的裁判必将经常彼此纠结不清、相互矛盾。除了之外,还必须考虑法典的形式。由于尽管立法者或许对于其正在制定的法律已然进行了充分的,但是,假如尚不具备阐释的,则其作品可能依然无以恪尽其目的。通常还要求法律语言应当特别简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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