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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律毕业论文(3)

2017-11-15 02:46
导读:萨维尼的忧虑不无道理,对于今天我们的证据立法也颇有启迪意义。主张制定同一证据法典,表面上看起来,既简洁又同一。细想一下,几乎不可能,由于


  萨维尼的忧虑不无道理,对于今天我们的证据立法也颇有启迪意义。主张制定同一证据法典,表面上看起来,既简洁又同一。细想一下,几乎不可能,由于立法者首先要通晓三大证据法,其次要通晓三大诉讼法,最后要通晓几乎所有的实体部分法。假如由众多分别只懂某一学科的专家共同立法,很难达到***同一。制定同一的刑事证据法典,假如刑事诉讼法不作修改,必定会产生很多矛盾,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的迷惑和不便。总之,刑事证据立法应当与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正同步进行。

  (三)从实施过程来看,必须富有效率

  田口守一教授以为,刑事程序整体的目的要求“迅速审判”。刑事程序在满足保护人权与追求真实两方面要求的同时,还要求迅速执行程序。迅速审判,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应该如此,在侦查、公诉程序中也应该如此。②

  公正与效率是世纪主题,在夸大公正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留意效率。要对证据法进行,就是从效率的维度对证据法进行诠释。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追求尽对的客观真实为目标,然而,我们实在早已意识到,尽对的客观真实只是事实发现的理想目标,既然事实是由主体人来发现的,则所发现的事实当然无法摆脱主观的映像。制约事实发现的因素,除了人的熟悉能力、熟悉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两个重要因素,即事实发现的本钱和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多重性。③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视角,就纠问式诉讼体制和对抗式诉讼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他的结论是美国的证据法为保障非经济性的其他价值目标,并没有简单地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事实上,美国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式证据制度更富有效率。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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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国部分学者所拟的证据法草稿来看⑤,基本上主张采纳英美证据法,尤其是美国证据法。然而,我国刑事刑事诉讼法属于职权主义模式,把二者强行嫁接到一起,诉讼效率如何可想而知。因此,证据立法必须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步进行,协调,才可能实现诉讼效率。

  法典天生渴求稳定而仇恨变动。事实上,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在法典分歧时宜又不能更立之际,法官们便创制和适用判例,以拯救法、发展法。待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又被立法所吸收并融进成文法典。⑥卡多佐甚至指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⑦华尔兹教授在谈到美国证据法的渊源时说,在并不很久以前,假如说几乎所有(①[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确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②[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③[美]波斯纳著,徐昕等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中译版导言,第9页。④[美]波斯纳著,徐昕等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⑤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题目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56页。⑥武树臣:“铸造灰色之法”,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97-98页。⑦[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页。)的证据规则都是法官制定的,那将是非常正确的。它们是普通法的产物,然后人们才逐渐把这些不同的证据规则回纳到一起并编辑成法规或法典。①

  对刑事证据立法而言,要达到“以效率诠释正义,以法律引导效率”的目标,还必须考虑建立判例法制度,以判例的灵活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从而进步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当然这同样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四)从实施结果来看,必须能得到普遍遵守

  任何一部法律,作为调整规则系统中的一部分,要想得到普遍遵守,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对于刑事证据法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刑事证据法与最邻近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协调。第二,整个司法制度、法律制度的大环境。第三,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程度。后两个层次属于一般的题目,是很多部分法所共同面临的,也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假如不先解决一般的题目,就往着手解决个别的题目,那么,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题目。”②如司法独立、法官精英化、法律信仰危机等等。由篇幅所限,我们这里重点探讨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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