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律毕业论文(4)
2017-11-15 02:46
导读:从历史上来看,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与之相适应。从近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法的不同发展来看,在普通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最
从历史上来看,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与之相适应。从近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法的不同发展来看,在普通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最初是围绕陪审团设置的,后来稍作变更和调整便用于法官的审判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最初就是由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工作者主持的,因此没有必要往建立复杂的证据规则。两***系证据制度在理念条件上也有很大差异。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完美的司法证实活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和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法律不应该事先限制各种证据的运用;而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的司法活动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完善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人们在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宁可浪费某些证据也不要乱用证据。③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能促进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与实施,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否又决定了证据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假如不改革我国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再好的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也不能真正建立起来;假如不建立科学的审判前程序、司法令状制度,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就不能从制度上根本遏制,也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这一大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因此,刑事证据立法必须全面考虑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才能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局面。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在尽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众生活就会拒尽服从它;一项法律只有在实在际运用于大多数情况下时都能指看切实可行时,才会产生效力。”④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方案
到为止,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尚未制订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典或刑事证据法典。很(①[美]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②《列宁全集》第12卷,第476页。转引自谭世贵等:“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③何家弘:“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④[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成文法国家,证据制度难以独立出来,尤其是难以独立于刑事诉讼法,由于要与大量规定在成文法典中的相关制度相协调。我们且不可盲目地将英美证据法照搬过来,而不充分考虑我国大陆法系的传统。由于一些制度无法生存,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物质因素的制约所至,而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却是由于制度之间没有得到公道化的配置。①一项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同样离不开它所存在的制度环境。一些在其他国家运行良好的制度在我国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未能建立起一套严密的适合我国诉讼环境的诉讼制度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②对于刑事证据立法而言,我们除了要考虑证据法本身应科学、先进、清楚、同一、富有效率以外,我们应着重考虑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公道配置。正如萨维尼指出的:“良好的法律状况仰赖于三件事:首先,胜任有为、圆融自洽的法律权威;其次,一个胜任有为的司法机构;最后,良好的程序形式。”③
我们在前文的分析已充分表明,刑事证据立法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具体而言,有两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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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典,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典,使二者相配套。
方案二: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充实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我们更倾向于方案二。由于与其分别进行,还不如合并进行更科学公道。由于法典的真正功能,并非仅仅是使过往法律发展的成果加上一个更完美和更权威的外形,而更多地是为了司法和法学的更高更新的出发点提供一个基础。④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很多共同的题目:由查明实体真实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并重;由控制犯罪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等。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适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