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构律毕业论(3)
2017-11-15 06:59
导读:第三部分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具有效任性、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本钱
第三部分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具有效任性、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本钱。第一,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本钱。第三部分的融进,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食品安全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分在提供技术、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进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增加社会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食品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本钱;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本钱,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本钱。第三部分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食品安全信息低本钱的向公众公然,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定食品安全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本钱下进行交易,降低了食品交易的契约本钱,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指数,进步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本钱。由于政府、第三部分、消费者共同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首先在数目上增加了公***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再者,三元主体的供给,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式,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进步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公道高效活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变迁本钱;三元监管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增加了整个社会监管制度创新的动力。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我们通过对公权力和私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反思,引进社会权力、气力、资源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社会权力能有效得平衡政府、受监管主体、私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克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题目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外部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也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政府权力无处不在,并且长期形成了“大政府”和“小社会”、“强政府”和“弱社会”的局面,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必须建立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尤其是我国目前是社会转型期和政府转轨期,是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并存,若离开政府的主导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是难以想象的,也难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可以实现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性正相关”。
1、政府强化在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第一,强化食品企业的市场准进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进制度,从源头上禁止分歧格食品企业进进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具备的卫生条件和检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治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空缺,对同一食品违法行为,法律又不同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矛盾的,但对有些违法行为,却出现法律的空缺,没有相应的法律往规范,导致执法上的混乱;第三,组建政府监管的综合机构,进步监管效率。建立一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且跨地区、跨部分、跨行业的横向监管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保持均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第四,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本钱上风,假如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本钱低于违法收益,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本钱,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本钱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固然欲看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