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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有关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3)

2017-11-16 04:49
导读:三、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在我国,传统的观点以为,原刑法的条文固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际上刑法条文里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刑事司法实践中


  三、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在我国,传统的观点以为,原刑法的条文固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际上刑法条文里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类推制度,也表明了我国刑法实际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次修改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不过是对这一既成事实的认可,算不上新的突破。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反映了我国既不承认罪刑法定,更没有实行罪刑法定。由于:1、原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却规定了类推制度;2、类推制度本身就是对罪刑法定的根本否定;3、司法实践固然极少运用类推制度,但扩大化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权行使的不规范,实际上是对类推制度的变相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与严格执行类推制度相比,这样的扩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权的不规范行使,其随意性更大,更受不到限制,并带有浓重的部分权力色彩。新刑法把罪刑法定明文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这是刑法观念上的转变与更新。

  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经验和刑法的理性思考告诉我们,用类推的方式企图不放过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个极难实现的理想主义目标。“惩罚并非万能”,也不是维护国家统治的唯一最佳选择。企图以否定罪刑法定肯定类推制度,这一以“不变”来应社会行为的“万变”,其结果很轻易导致罪刑擅断,刑事司法权滥用等负面效应发生,这是与以法治国根本对立的。在刑法修改过程中,人们理智的熟悉到,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需要以法治国。确定罪刑法定,固然容忍了一些事先无法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暂时不受刑法制裁,但付出这样的代价,所换来的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以法治国和法制国家的确立,是法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与信誉。这将促使人们自觉遵遵法律。法定的犯罪行为与法未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将会受到有力的抑制,直至减少到最低限度。由此,人的对刑法的功能的熟悉,已不再将***作为刑法的唯一功能,而是留意到刑法的功能具有惩罚与保护、惩罚与的双重性,二者必须趋向平衡。因此,刑事立法不能只从国家本位出发,必须十分关注人权的保护。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体现了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价值核心的新刑法观的确立。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体现新刑事实体法观念的原则及是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才能实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跋扈的两把利剑,同时被铸造出来,这尽不是的偶然与偶合。今天,在新刑法全面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也应当被全面继续,这是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至少有两两条是必要的:一是被告人不即是罪犯,要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国家正当的审判;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决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那么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就要从假定(推定)无罪这一点出发来对待被告人。由这两个基本精神必然引申出三个诉讼原则:一是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即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不回答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及其官员的提问,国家刑事追诉机关与官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题目,更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二是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罪轻,而不能将证实责任转移给被告人,被告人不负证实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三是控告方假如不能正确地证实被告人有罪,既使被告人存在犯罪嫌疑,也不能以有罪认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处理,即实行“疑罪从无”原则。这三个必然引申出来的原则与两个基本精神一道,组成了无罪推定原则缺一不可的全部内容。可以这样以为,第一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动应具有的一般特性,即无罪推定必然反映出法制国家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这是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由于在对待人的态度上,包括对涉嫌犯罪的人的态度上,现代国家与封建国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在用刑罚手段追诉刑事责任时,尤其关注尊重保护人权,国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和、文明、***、公正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追诉犯罪,即必须通过正当的审判确定犯罪判处刑罚。第二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备的,区别于其他原则的特殊属性,即现代***与法制国家在追诉被告人时,其出发点和证实犯罪的方式与封建国家的有罪推定-把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是根本对立的。这是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它突出表明现代***与法制国家在证实犯罪时采取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推论方式。只有以这种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进而以证据来证实这种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学、文明的推论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才能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无罪推定的这两个基本原则只能通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和疑罪从无这三个原则的执行来实现。而在这三个必然引申出来的原则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是第一位的。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就会象封建制司法那样,被强迫招供;就会被强迫承担证实责任,假如不能证实自己无罪,司法机关又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要接受疑罪从有的不利处理。因此,可以这样以为,两个基本精神与三个必然原则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会改变与有罪推定根本对立的无罪推定的内涵,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出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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