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公道信赖原则及救济之探讨律毕业
2017-11-16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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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法 公
[论文关键词]民法 公道信赖
[论文摘要]公道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公道的信赖,这种公道的信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公道”是要通过民法界定,并加以保护的。对公道信赖的救济可以通过当事人抗辩权、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另外,保护公道信赖还需要对民法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我们的社会需要“信赖”。当一些公道的信任产生时,就需要在法律上对这种公道信赖予以保护。
一、保护公道信赖原则和界定
1.公道信赖的界定
何谓“公道”?我们以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1)“公道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由于法律不能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同时,过度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担“祸从天降”的后果。如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引起的,表见代表通常是由代表人的职位所引起的,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所引起的。此外,该当事人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主张受公道信赖原则保护确当事人,应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善意并无过失”是指主张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权利状况、真实意图是不知道的,并且主张人也不应知道。为此,主张人必须证实他采取了应有的谨慎往获知真实的信息,但是他没有发现或者他根本没有方便的、可利用的途径来获取该信息。假如主张人忽视明显的事实,或者由于粗心没有往获取其轻易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信息的获取具有同等的机会,则不能构成“公道”信赖。假如主张人由于不懂法律,对对方行为的法律意义产生了错误的信赖,也不构成“公道信赖”。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公道信赖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信赖,并且该信赖产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之后。
2.保护公道信赖的原则
公道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公道的信赖,这种公道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来说,若对公道信赖不予保护,可能会对已形成公道信赖的人造成巨大损害。由于当事人可能以该公道信赖为出发点而从事一定的行为,改变了自己的处境,若不予保护可能对其造成巨大损害。若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代理权于甲,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予,第三人基于此与甲签订合同,此时本人即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将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与不公。
二、对公道信赖的救济
对于公道信赖的救济,首要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所公道信赖的内容来赋予法律的强制,从而使其信赖得以实现。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抗辩权
例如,根据英美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规则,一方当事人的允诺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公道的信赖,则不答应其反悔。但允诺禁反言规则只是赋予当事人以抗辩权,而没有提供一个诉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基于自己的信赖往起诉对方,要求强制执行合同,即所谓禁反言规则只能作为防御之盾,而不能作为进攻之矛。当然,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允诺禁反言规则也答应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其合同。再如,根据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权利失效制度,即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公道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其权利失效,此时义务人即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
2.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对公道信赖的主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交易目的实现、促进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是补偿或预防信赖损失的最好方法。由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由于人们尽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全部补救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所渴看得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