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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1-17 02:38
导读:最后,设定程序规范,进步诉讼效率。 (一)应确立以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的审理方式。我国仅实行口头审理即开庭审理方式,当事人按照


  最后,设定程序规范,进步诉讼效率。

  (一)应确立以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的审理方式。我国仅实行口头审理即开庭审理方式,当事人按照法院要求于开庭时举证、质证和口头辩论,这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观点和法院正确把握讼争焦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书面审理则法院仅凭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认定事实和裁判,当事人不到庭进行口头陈述。显然,书面审理具有自己独特的魅力,即、便捷,当事人特别是不在同一地域确当事人不必花费诸多时间和金钱用于诉讼,便可以实现解决纠纷之目的,还可照顾到一些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不愿参加庭审确当事人的需要。我国仲裁制度答应实行书面审理,在涉外仲裁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章简易程序第67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以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开庭审理。”据资料先容英国海事仲裁有80%的案件实行书面审理。芬兰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审和主审,主审就是开庭审理或称口头审理,初审主要是书面审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安排口头审。[5]美国亦有类似规定,该国民事诉讼审前阶段的审前动议程序就专门规定了一项当事人可就有关案件实质题目请求法院不经审理而直接为请求方作出判决。[6]为了规范书面审理,达到预期效果,应规定书面审理的条件:一、当事人诉前立有书面约定或诉讼中一方提出申请对方明确认可书面审理;二、适用的案件应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诉争标的不应太大,以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为宜。假如法院以为用书面审理方式无法顺利查明事实和法律,确有必要时可以超出当事人的约定而实行口头审理,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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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确立程序排除规则,完善简易程序的启动、转化及异议机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体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凡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基于上文的弊端,确定程序排除规则成为必要,即一旦启动简易程序财自动排除适用普通程序,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转化为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的启动上,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应强化其举证义务,即证实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当事人关于程序的约定。当事人未作要求的,法院在审查原告诉状和所提交证据并听取被告答辩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院长申请复议一次。同样,在程序转化中也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和监视,独任审判员应就转化的原因和计划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其批准方可转化,并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向院长申请复议一次,真正实现法官和当事人双向监视,案件繁简分流。

  (三)缩短简易程序的审限,建立相对灵活的审限延长的制度。上分析,简易程序的审限有着较大的压缩空间,即使按普通程序进行庭审前的操纵,审前预备最长只需25天,即从立案之日起25天后即可开庭,简单案件开庭次数有限,很多案件都是一次开庭即结案的,这样算下来,2个月时间足够。实在,将简易程度的审限缩短为2个月也有着审判实践的支持,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999年民事审判二庭审结简易民事案件5800多件,其中7日内审结的占73%,15日内审结的占89%”。[7]为了弥补审限缩短给实践带来的一些困难,可以建立相对灵活的审限延长制度,即经当事人申请主审法官审查以为确有必要报经院长同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简易程序不应排斥缺席审判?本文专指被告缺席导致的缺席审判,原告缺席的法律效果不在本文讨论范畴?。被告在法院投递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缺席庭审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到庭;二是只提交答辩状但不到庭。固然,被告不按传票要求参加庭审藐视了法律的权威,但更重要的是被告自愿放弃出庭抗辩的诉讼权利。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和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可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当然原告诉请及事实明显不当的除外,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争执焦点并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判决。为了保证缺席审判的质量,有必要明确其适用条件:(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2)被告没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3)原告提出了缺席判决的申请;(4)案件达到可以判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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