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律毕业论文(4)
2017-11-17 02:38
导读:(五)对经审判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制度予以法律确认,明确其具有法律效力。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出与简易程序
(五)对经审判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制度予以法律确认,明确其具有法律效力。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出与简易程序特点相适应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制度,即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经审理,以为达到制发裁判文书的条件时,为了进步办案效率,及早巩固审判效果,使用预先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样式,加盖法院印章,当庭宣判后立即投递。由于格式化裁判文书相对于通常程序制作的裁判文书显得不够严厉和规范,经常遭致一些非议,但是瑕不掩玉,这种便捷的裁判文书使简易程序的结案环节也具有了鲜明的个性,从而形成了从立案到审理到结案一整套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