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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及制度的完善律毕(3)

2017-11-17 06:04
导读: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众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我们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以完善以外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众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我们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以完善以外更应当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使之从多方面对贪污***现象加以遏止,从而更好的为我们主义化建设保驾护航。从制度上主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第一,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进申报的规定》 (1995.4.3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3.24) 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4.30),建立国家公务职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离任审查制度,使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的监管之下,防止当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同时,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公正的监视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系统化、透明化的治理防止监视机构的“护短”行为和集体***现象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由国务院直属的审计署来对相应的各级国家工作职员及家属的财产情况进行监视和审查。从而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建设完善。
第二,建立监管机制。我国从2000年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它是整个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它的设立有利于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有利于抑制***使得“灰色收进”无处躲身,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间的互联互通工作做的还不健全、不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户头,使得***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治理,使***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的幻灭。⑥
第三,坚持党的监视、群众监视和***监视相结合的策略。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追究大部分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党纪委的查处和媒体的揭发。因此,对于国家工作职员应当从党、国家和群众三个方面加以监控,广开举报的渠道,加大***监视的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视作用,从多层次对***势力加以打击。
总之,只有公道的建设好我国的财产申报和金融监管制度,坚持党的监视、群众监视和***监视等多方面的制约机制相结合,熟悉到我国反***斗争的形势是严重的,反***工作必将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的综合工程,才能将我国的反***工作认真高效的进行到底!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是,由于新刑法第395条存在着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的立法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它的前置制度加以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监视制约制度。所有这些都必须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来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建设,才能更有力的打击***分子,才能更快的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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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版 第642页
②储槐植:惩办***的锐利武器(N) 法制日报 1989—12—15(3)
③刘 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89页
④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J) 《法学》 2002年第3期39页
⑤卢建平:刑事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1期 第 6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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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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