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熟悉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1:34
导读:(二)、相对不起诉标准不易把握 相对不起诉,又称轻罪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
(二)、相对不起诉标准不易把握
相对不起诉,又称轻罪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它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以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这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稍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至于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依具体案情而定。对于何谓“犯罪情节稍微”的理解,是把握相对不起诉标准的关键。但是,法律就这一题目无同一规定,只能由***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白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假如处理不正确.公安机关可能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可能申诉或到人民法院自诉,被不起诉人也可能申诉,这就会导致其他司法程序的启动,增加司法资源被再度利用的可能性,某种程度难以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作用。为此,尽管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只要依法行使便无可厚非,但是,从另外角度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要十分慎重,既要考虑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要留意维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全面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防止产生负作用。
(三)、疑罪的认定原则需严格把握
存疑不起诉。它是指检察机关在确认不具备起诉条件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在三类不起诉情形中,它是新增的。其适用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件。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是否犯罪处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悬疑状态,若强行起诉,不仅难以达到起诉的目的,还将导致无罪判决率的上升。根据刑诉法第140条,适用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有二:一是证据不足,二是退补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若退补,根据本条第三款,以最多二次为限。刑诉法第137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起诉的必备条件,那么,对于事实,证据不足的案件,无法起诉。因而,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决定。对于证据不足存疑案件的认定应该夸大两点;一是某些案件的犯罪事实假如只是暂时未能查清,通过进一步调查或补充侦查后.有可能查清的,就不应该轻率地认定为疑罪,而应努力往查证。二是认定疑罪只能是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查清或无法查清。假如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特别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仅是其他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枝节题目没有查清,那么检察机关就不宜认定为疑罪,以免扩大疑罪的范围,放纵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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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起诉救济程序中存在制约不起诉价值实现的疏漏
不起诉的救济,是指人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服该决定,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诉;被害人不服该决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以为检察机关对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以及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起的自诉案件的审判;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纠正错误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这种救济途径,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限制,对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非常必要。但是在程序设置上,不起诉救济程序却存在疏漏,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利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保护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1)被害人救济程序的起诉期限存在疏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投递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不服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未规定有关期限,这不仅会违反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也不利于不起诉权的行使。在被害人提起自诉之前这一段时间里,被不起诉人是否要一直在家候审,是否可以离开居住地或出国。假如需要的话,由于时限的不确定,将使被不起诉人不能正常生活、工作,不仅给被不起诉人造成精神压力,经济上也会蒙受损失;假如不需要被不起诉人在家候审,那么被害人一旦起诉,可能造成开庭时被告人缺席,给审判造成困难。换个角度讲,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以为有错误的,也只能复议、复核,而被害人则只要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严厉性是极大损害。难道;人民***不起诉决定正确,其发生法律效力与否也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查?显然,这一程序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以及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