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熟悉律毕业论文(3)
2017-11-19 01:34
导读:因此,法律应规定被害人不服上级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以及被害人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跟,以避免上述弊端。(2)公安机关复
因此,法律应规定被害人不服上级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以及被害人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跟,以避免上述弊端。(2)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期限应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以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有权提起复议、复核,但未规定复议、复核应当在什么期限提出。从立法本意上看,公安机关应尽快提出要求,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可能出现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提出都会是正当的,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复议、复核的情形,这样会造成办案期限的无穷制延长,给办案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立法中应增加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时间限制,可考虑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要求为宜。
(3)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及其完善
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都是刑事案件确当事人,从的公正性出发,在自我救济方面法律应使双方利益趋向平衡。但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救济制度却使被不起诉人处于明显的劣势。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既可以向上级人民***申诉,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被害人的申诉权得以彻底实现。相反,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只能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既无上级检察机关的把关,又无人民法院的制约,其申诉权难以实现。对于被不起诉人的申诉,人民***的处理是维持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由审查起诉部分提起公诉,缺乏根本的纠正错误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发现被不起诉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不起诉人所为,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也只能维持不起诉决定。这种处理方式与刑事诉讼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精神尚有一定间隔,无法充分体现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因此,应强化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权利,保证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自我救济权利平衡。对于被不起诉人的申诉,人民***经认真审查,假如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根本纠正,包括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二、慎用不起诉权,完善制约机制
不起诉制度,固然充分体现了诉讼的价值取向,进步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本钱,适合我国国情,但是,鉴戒外国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也十分必要。
(一)听证会制度
为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对叫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面向社会召集有关职员参与听证、评判,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有政府代表和、专业人士以及社会着名人士出席听证,充分发表意见,征询建议。
(二)人民监视员制度对于部分不起诉案件的制约作用。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题目,最高人民梭察院从2003年底开展了人民监视员工作试点,该制度要求,对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或者不逮捕、檄案)的,必须接受人民监视员的监视。人民监视员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监视,具有法律依据,在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人民***组织法第七条都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各试点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均启动了监视程序,由人民临督员独立评议,提出船督意见。通过监视,促进厂办案职员执法观念的转变,进步了办案质量,也减少了办案的阻力和干扰,促进了公正执法。
(三)被害人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的救济途径,即向上一级人民***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上述两种途径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都设有提出证据证实自己行为正当性的义务,被害人要依靠自己气力来对抗检察机关的决定,实在际效果不理想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充分体谅被害人的利益,有被害人的一定将不起诉的理由讲清讲透,避免产生抵触心理,失往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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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
依照刑诉法第146条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个复查决定不能敷衍塞责。应认真对待。